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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共享子女”?
评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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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的海洋
2024-8-26 16:01
社区推出“共享子女”服务项目是可以解决一些当前老年人的生、医疗与精神需求的。这应该是一个不错的服务方式。虽说不能长期、永久解决老年人的各方面的需求,但要比什么都解决不了要好,解决一点老年人就会方便一点,解决得多了方便也就会多了。对于空巢、独居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来说,应该是一种福音。可以部分解除一些老年人的需求。但是这种方式不能够长期、永久解决老年人某些群体的需求。确实需要建立健全一种长效机制,才可能达到较完美的效果。建议:在社区成立一支“积分制”的志愿者队伍。年轻人不仅在本社区做出服务后,可永远积累服务积分,在大数据环境下还可随人带着积分走遍全国各地。当本人老了时可以在社区同样优先享受积分养老服务。退休老人也可以自愿帮助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同时产生积分在社区记下。当自己需要帮助时,社区可以优先考虑提供服务,等等。当然,能给服务者再提供一定的报酬也是可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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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chang
2024-7-25 14:17
面对空巢、独居老人,试图推出“共享子女”服务项目,好是好,很理想。真正实施,并实施多年如一日,而不是心血来潮,一阵风,就风飘云散,就不是很简单的事。1、明确目的、任务、意义,制定长远的实施方案。2、“共享子女”必须有连续性,不得暂停、停摆。3、有资金,有领导。“共享子女”有办公场所,以利通气,交流总结经验。4、明确供求双方的权责利。5、“共享子女“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而不是协议。养儿防老孝为先,孝是义务,是责任,应大力提倡宣扬。但“共享子女”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子女。这样的子女不签长期或连续性的服务合同,那么,服务对象、空穴老人享有的权益则是难稳定,无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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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言懿行
2024-7-21 09:29
我不赞同“共享子女”这个提法。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既是血缘亲情的自然法则,也是父母在养育子女过程中付出的回报。而本话题中的“共享子女”,却是出于职责、慈善或者宣传营销策略的需要,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截然不同。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平等互助,相亲相爱的关系。而“共享”却容易被理解为单方面的享用。如果采用志愿者、义工等名称,则更加贴切。这种养老方式是一个新生事物,同其他各种新生事物一样都需要经过充分的实践检验。应该支持鼓励有关机构和单位大胆地尝试,认真地探讨研究,在实践中权衡利弊,不断改进和提高,使之成为国家养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经过长期实验仍然达不到预期目的,那就果断放弃,另辟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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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言懿行
2024-7-21 09:27
这是一件好事,但长期坚持下来,做好做实却很难。让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直接去从事养老服务,必然受编制、职责等方面限制,难以胜任。医院以及医药经营单位,他们的参与必然同经济效益挂钩。即便社会慈善机构直接参加这样的活动,也是困难重重。社会或者网上流传的那些有关新闻,往往是华而不实,龙头蛇尾,见不到令人满意的后续报道。养老方式各种各样,老年群体的身体、家庭、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其中绝大部分通过居家、住养老院、雇佣保姆等方式,便可以较好地解决养老难题。只有少数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在社会救助机构按照政策发给一定的优抚款的同时,还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负责。前不久回老家,听说村里的一名无儿无女吃“五保”的老人去世了,享年90岁。他能够自理时住在镇养老院,费用由上级发的优抚款支付。不能够自理后,回到村,由村委安排人员护理,直至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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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愤青
2024-7-20 17:05
“共享子女”名声很好听,长病床前没孝子,更何况是别人的子女。大集体的时候,我们村里对五保户的照顾很到位。五保户不能自理时,生产队就派人一天三时给做饭,还照顾生活起居。做到了养老送终,入棺下葬,都有人管。我知道的两户五保户都是这样去世的。派人是给报酬的,报酬就是记工分。我觉得,这种方式很值得现在借鉴。
如今的生活小区,因当视为过去的村级单位,是一级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要承担起照顾空巢老人的责任,建立服务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给与服务者一定的报酬。基金可以由被服务人出,也可以是政府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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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豪启荣
2024-7-19 21:16
雷锋式的“共享子女”,固然可亲,但毕竟不是血缘关系,长辈与“子女”之间难免会有很多客气的成分。另外,这种志愿服务的方式需要时间、精力和财力接济,谁来组织落实?即便撮合成了,也不好约束其义务和责任,难以持续发展。如果真的有心,还是政府出面指定措施制度,有专门公职人员负责组织落实,比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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