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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老干部之家 首页 查看评论
引用 滕阳公子 2016-11-14 21:15
同情罪犯,谁同情守法者?
引用 雾海帆影 2016-10-26 08:46
这是历史的倒退,有违法治精神。
我国古代有许多酷刑,何必从国外引进这些糟粕呢?提议者可以先挨三鞭,亲自体验一下。
引用 yeynsn 2016-9-20 14:02
可以适量用鞭刑,犯罪几次不改时用,以震摄犯罪!
引用 玛丽 2016-9-19 13:44
很矛盾的一个问题。新加坡国家很小,好治理。国民整体素质高,偶有犯罪,鞭刑具有很强的震慑力。特别是破坏公物罪施以鞭刑,卓有成效。举例:在文物上乱刻乱画,施以鞭刑绝对不会有人重蹈覆辙。
中国的国情和新加坡不同,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国民整体素质不高,犯罪率比新加坡要高很多,滥用鞭刑可能会导致民怨。
但很多小犯罪用鞭刑惩罚又确实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让国民明白刑法是国家规范国民行为的严厉批评!
引用 毛建昌 2016-9-15 17:25
也有人赞成引进鞭刑:贪官酷吏,不鞭不行。他们认为对贪腐罪犯使用鞭刑,反映的是对贪污腐败的一种痛恨,是一种感情的宣泄。而鞭刑对贪腐罪犯起到一种恐吓、侮辱的作用。
引用 m66567 2016-9-14 12:02
xinshan1945: 这种提议无论从理上,法上,德上,都不符合中国国情。试想;如果实行鞭刑,鞭刑的界限,鞭刑的轻重,时间的长短,犯人的体力,犯人的反应(喊叫),执鞭人的公信 ...
这位大仙多虑了,总在说与国际接轨那就真接呗。不是在那边有培训班吗?再去学习去,这回认真地学,学好了回来用鞭刑学夷之技嘛!只是别当汉奸就行!
引用 m66567 2016-9-14 11:55
支持!不是总是说与国际接轨嘛!那就接呗!很好啊!犯罪率高发,必须有新的应对举措!
引用 黄土地 2016-9-12 08:54
依法治国是总纲。鞭刑则是补充,对于罪大恶极的罪犯可以实施鞭刑,但鞭刑须有度,有节。
引用 wsh1949 2016-9-11 09:02
对于野蛮罪犯,讲司法文明是无效的,可以施以鞭刑,以毒攻毒。
引用 xinshan1945 2016-9-10 16:50
这种提议无论从理上,法上,德上,都不符合中国国情。试想;如果实行鞭刑,鞭刑的界限,鞭刑的轻重,时间的长短,犯人的体力,犯人的反应(喊叫),执鞭人的公信力,这无疑会对文明执法带来付面效应。
另;鞭刑是由公安还是法院?是刑事还是治安?是监狱还是看守所?
引用 济宁技师院退休 2016-9-10 11:51
本人赞成引进新加坡鞭刑的建议。当前的中国,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杀人强奸、贩卖人口尤其是婴幼儿、诈骗抢劫等各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原因尽管复杂,但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太宽,对罪犯处罚过轻,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套用一句时髦的话就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太低。因此,很难遏制刑事案件的高发势头。
本人以为,当前应当实行严刑峻法,方能减少各种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如贪腐分子,动辙上千万、数千万,上亿、数亿、十数亿、甚至更多,这样心地肮脏、灵魂丑恶的贪官污吏,施以“剐刑”当不为过,为什么还姑息,不杀掉?封建社会,凡开明、仁慈的皇帝都不容、不赦贪官,为何今天,共产党执政、为人民谋福利的国家,反而对贪官污吏心慈手软呢?强奸杀人,如最近“成功”破获的甘肃白银高姓罪犯的系列强奸杀人案;高犯作案十多起,强奸杀害十多名妇女,其中包括一名8岁女童,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他已经逃避制裁多活了十多年,现在案已破,还能留他的性命吗?若让这等杀人恶魔苟活于世,如何告慰被他残害的、妇女冤魂的在天之灵?贩卖人口尤其是婴幼儿,损害了多少良好的社会风气?破坏了多少幸福的家庭?戕害了多少青少 ... (李向党)
引用 2013小百岁 2016-9-10 00:55
我去过新加坡,经导游介绍,深知鞭刑的震撼!我坚决同意引进鞭刑!比如:小偷#人贩子#贩毒等等都可用鞭刑!
引用 蒲先和 2016-9-6 19:36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而又屡教不改的惯犯,可以施以鞭刑。
引用 喜乐长寿族 2016-9-6 19:07
依法治国,文明执法,中国不可实用鞭刑。
引用 桃园愤青 2016-9-6 18:21
我们不是没有比鞭刑更好的办法,而是没有落到实处。执法不严,即使有了鞭刑也无济于事。何况,鞭刑有点野蛮,不适合中国国情。我到赞成死刑,杀几个罪大恶极的贪官以警后世,倒也未尚不可。
引用 zhouqm 2016-9-6 18:09
使用鞭刑是历史上酷吏采取的手段之一,不可效仿!
引用 jfwu_usa 2016-9-6 17:13
鞭刑确实有效,但不符合国情.
引用 笠翁立仁 2016-9-6 17:03
遵照现代社会的法制精神,法律惩戒重在应用文明的、不侮辱人格和伤害肉体的手段来改造人的心灵。人大代表在两会上呼吁引进鞭刑,虽然严刑峻罚在很大程度上对犯罪分子有威慑力,但对刑罚的敬畏不应超过对法律的敬畏,两者一个是肉体一个是精神,而肉体的一时之痛并不会铭记一生,在更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会好了伤疤忘了疼,重蹈覆辙。
引用 于柏荣 2016-9-6 17:01
我认为我国法治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现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应该寻求法治建设的路径,而走严刑峻罚的老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引用 缔重究 2016-9-6 16:08
在一般法律无法制止,或者是用经济制裁并怎么不奏效的情况下,可以引进“鞭刑”。如对现实中的欺诈、电信诈骗、不守信等。
引用 tianjingchun 2016-9-6 15:58
不符合文明执法精神.这位副处长的提法,比处极刑还残忍!
引用 江洲游子 2016-9-6 15:56
我看不适合中国国情。“鞭刑”以后去医院治疗还得替他报医药费。
引用 侯从礼 2016-9-6 15:24
是不是有点太残忍了吧。
引用 乐天派 2016-9-6 14:02
不赞同。
引用 gabee 2016-9-6 13:12
赞成引进新加坡“鞭刑”,以此对嫌犯形成长期威慑力,应对刑事犯罪高发。但恐难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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