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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5-25 15:44| 发布者: 日照市委老干部局| 查看: 2396| 评论: 0

摘要: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日照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日照市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 ...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日照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日照市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中共日照市委老干部局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09118

 

日照市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要求:“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帮扶救助机制,切实让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参照省内其他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1、家庭突遇重大变故,如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2、患有重大疾病,自费承担的治疗费和药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3、配偶无离退休费,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离休干部。

4、无离退休费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赡养,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离休干部遗属。

5、无离退休费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突遇重大变故,造成本人生活困难,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离休干部遗属。

6、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

二、救助标准

1、符合上述救助范围情况之一的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遗属可以申请特殊困难救助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0---5000元,每年一次。

2、符合上述救助范围一种情况以上的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遗属,原则上按其中一种情况给予救助。

三、救助申请

1、市直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遗属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之一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直离休干部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申请表》或《市直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申请表》(见附件12),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委老干部局。

 2、离休干部申请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需报送以下材料:

(1)离休干部个人书面申请。

(2)《市直离休干部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申请表》。

(3)离休干部离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4)离休干部子女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书面证明。

3、离休干部遗属申请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需报送以下材料:

(1)离休干部遗属个人书面申请。

(2)《市直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申请表》。

(3)离休干部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4)去世离休干部原管理单位出具的配偶关系书面证明材料。

(5)离休干部子女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书面证明。

四、救助金的管理与审批

  1、救助金由市财政列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具体审批流程为:(1)每年1130日前,市老干部局受理申请。(2)每年12月份,市委老干部局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组织审核小组,对有关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及金额,形成年度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方案。(3)年度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方案经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款,由市民政局于春节前发放救助金。

2、离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核实把关,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人救助资格,并对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建立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动态信息库,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救助工作,保证救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其他事项

1、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2、本办法自20091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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