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的含义。中组部[1978]组通字40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当前我们通称的老干部,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即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干部。
老干部工作部门的任务。总的来说有以下七项任务:系统地调查了解老干部的情况,研究和制定有关老干部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做好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工作;认真组织离休干部发挥作用;加强对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一些老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处理老干部逝世后的善后事宜,教育和照料老干部的遗属。 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中发[1982]13号文件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目前离休干部工作主要有哪些方针政策。现在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很多,到目前为止,将近有八十多个文件了。其中主要的有中发[1982]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国发[1980]2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这些文件中,对为什么要建立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制度、老干部离休的条件、如何办理老干部离休手续、离休干部的安置原则、管理办法、老干部离休后的待遇、离休干部工作的经费、组织离休干部发挥作用和离休干部去世后的善后事宜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除了这些文件外,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委,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自一九七八年以来,也先后制定了许多具体办法和处理意见。有关于解释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的,有关于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于发挥确定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方面的,还有牵涉到老干部工作其它方面的等等。 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的退休干部不能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中组部组通字[2002]26号文件规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党和国家对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始终是明确的,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可以办理离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