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答: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362、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和发给荣誉金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 关于调整待遇的对象问题 (1)关于“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应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在部队批准其退休时,是有军籍的现役干部;二是由部队批准其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这两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 (3)按规定由退休改离休后,在中办发[1991]11号文件颁发前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符合上述调整待遇的规定条件,但不作为这次调整待遇的对象,其待遇仍按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执行。在中办发[1991]1l号文件颁发后受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政法字第003号)处理。 (4)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都不包括在这次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如:在部队批准退休时,是军队的无军籍的职员干部;被错误处理离队,后按有关规定落实政策改办退休、离休的干部;1969年至1975年期间按复员处理离队,后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办理退休又改办离休的干部;公安部队集体转业到公安系统期间按地方公安干警退休改离休的干部。 (5)符合这次调整待遇的条件,于 关于生活待遇问题 (1)离休干部职务等级,按军队、地方干部职级对照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按改离休后政府确定的职级进行对照。 (2)军龄薪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 (3)护理费的标准和评定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按车队离休干部的现行规定执行;审批护理费的权限和手续按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按规定已由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于1991年8月31日前牺牲病故的,其遗属从1991年9月1日起按[1992]政老字第1号通知规定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关于授予功勋荣誉章和发给荣誉金的问题 363、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关于调整生活待遇和授勋的审核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1)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 1992年6月底前完成。 (3)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4)荣誉金统一从 364、军队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按何标准执行? 答: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365、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组通字〔2008〕16号):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组织设里,落实工作职责,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充分发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促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要针对军休干部党员的特点,把热情服务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保持军休干部党员的先进性,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66、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设置有何要求? 答:本着有利于促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发展,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一般建立党的墓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在职工作人员支部委员会和军休干部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少的建立支部委员会。军休干部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与在职工作人员党员联合建立支部委负会;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名军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委,委员名额由上级党组织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军休干部党组织的书记应由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的军休干部党员担任。如军休干部党组织的党员年龄普遍偏高,可采取由在职工作人员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军休干部党组织开展工作。恨据工作需要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吸收军休干部党员担任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 367、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贵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中央军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党员群众努力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 2、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协助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洗待遇。 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加强对所属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所属党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6、领导军休于部管理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工作指导。 368、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包括哪些? 答:1、组织生活制度。 2、学习制度。 3、报告工作制度。 4、联系党员制度。 5、党员外出管理制度。 6、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7、监督检查制度。 369、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军休干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军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组织军休干部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3、加强军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军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4、关心军休干部的生活,及时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协助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切实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5、支持军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 6、组织和引导军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军休干部党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