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高待遇 265、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待遇? 答:(1)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2) (3)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266、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含副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凡未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同志的关怀,中央决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电明字[2003]74号: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67、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离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副省(部)长级待遇: 1、行政8级以上(含8级)的; 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职务,行政9级的; 3、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 4、建国以后担任过副省(部)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5、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一下离休干部,凡未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副局级职务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5]30号: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7]25号: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68、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答:离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级职务,行政10级的; 2、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级职务,行政9级的;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 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 269、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答: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70、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答:85工改前担任司局(地专)级、县(处)级职务的干部离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分别享受副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底以前行政14级以上的; 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14级的干部或调升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14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的。 271、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答: 272、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答:85工改前行政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担任县(处)级职务的干部离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副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底以前行政18级以上的; 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8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18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工资额超过当地18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的。 273、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能否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副县处级待遇? 答: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19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第047号) 274、对已批准提高到省(部)级、副省(部)级待遇的老同志,用车等问题按何原则掌握? 答:对已批准提高待遇的老同志用车等问题,按下列原则掌握:原已配有专车的,待遇不变;按副部长级待遇的,不配专职秘书,不配专车,保证用车。 275、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级、副省(部)级待遇和提高享受省(部)级、副省(部)级医疗等待遇的,其申报手续如何办理? 答: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要经所在部委党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申报,由中央组织部审批; 276、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答:提高享受副司局(地专)级待遇的报省、区、市党委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所在部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提高享受副处(县)级待遇的可由省、区、市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报所在部委党组审批。 277、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的离休干部,能否按规定提高待遇? 答: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生活上腐化堕落屡教不改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人,不提高待遇。受其他处分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提高待遇;一年以后,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提高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