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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老干部工作相关知识(五)--生活待遇(8)表彰、处分及失踪后待遇问题(7)其他

2014-5-26 17:54| 发布者: 菏泽市委老干部局| 查看: 3083| 评论: 0

摘要: (六)表彰、处分及失踪后待遇问题 248、在援外工作中获得别国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干部,退休后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答:1986年6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干部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 的复函》(劳人老函4号 ...

(六)表彰、处分及失踪后待遇问题

248、在援外工作中获得别国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干部,退休后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答:19866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干部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 的复函》(劳人老函[1986]4)规定: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应以国内省以上 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为准,至于在援外工作中获得的荣誉称号,如其功绩符合全 国或省级劳模条件,可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报批。对于国际友好或礼节性 质的荣誉称号,均不作为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依据。

249、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答:(劳人老函〔19875号)规定,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各省研究确定。

25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问题如何处理?

答:(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审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25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和缓刑期满后的生活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述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

252、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违纪被查处的,其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答:(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253、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54、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其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答:(答案同252

25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56、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待遇如何处理?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20002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0]18)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257、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

答:对其失踪尽可能查找,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老干办字〔199227号)

258、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

答: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七)其他

259、老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后是否可以享受原老干部遗孀的生活待遇?

答:不能再享受原老干部遗孀的生活待遇。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的照顾。(老干办字[1990]172号)。

260、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对其原来的办公室有何规定?

答: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其原来的办公室不再保留,但要保证他们有学习、看文件的场所。

261、对离休干部配备和使用车辆有何规定?

答: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国发〔1980253)

  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劳人老〔198210)

  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专车条件的,不再固定专车。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参照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可继续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补贴。(国办发〔198339)

  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牢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中办发〔198418)

  离休干部看病、公出、学习等需要用车,必须按规定予以保证。(组通字[1986]19号)

262、在分配住房时怎样体现对离休干部的从优照顾?

答: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263、对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有何规定?

答:19794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1979]劳总薪字第24号、[1979]财事字第85)中规定,为了从优解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由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从1992年度起,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这笔经费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

264、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和使用有何规定?

答: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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