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退休费、医药费 163、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164、什么是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文件规定: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原则: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165、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66、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怎样保障? 167、对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应采取什么保障措施 以上三题答案: 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168、对规范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有何要求? 答: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69、对 答: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170、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71、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分别采取哪种保障形式? 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17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如何掌握? 答: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173、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应如何筹集? 答: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同地方财政要帮助解决。 174、对中央企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中央企业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后,中央企业要继续为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提供服务,主动协调配合地方财政、劳动保障及医疗卫生等部门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未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的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对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的中央企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接纳,并按照和地方企业同等的政策统一做好中央企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对中央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地方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协助做好中央企业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工作。按照中办厅字[2006]61号文件的规定,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基金缺口,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企业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用于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及医药费报销。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175、申请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专项补助的中央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企业,具体包括:未纳入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试行范围的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央企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作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管理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由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干部医药费; (三)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176、对符合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标准时如何规定的? 答: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离休干部人数和人均1.77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177、困难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申报程序? 答: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逐级向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总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个年度企业单户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利润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会年企 02 表);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 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总公司)按年度逐级对申报材料复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并附企业单户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利润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会年企 02 表),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部门预算司申报。财政部部门预算司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转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相关司局办理补助资金审核拨付。 178、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有何具体要求? 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予以处罚 179、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180、建立离休干部财政支持机制,中央财政应担负什么责任? 答: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181、对 答: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82、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答: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12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第2、3、5、8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3年5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4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183、对提高有特殊贡献干部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提高5%至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