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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老干部工作相关知识(四)--政治待遇(3)

2014-5-26 17:48| 发布者: 菏泽市委老干部局| 查看: 824| 评论: 0

摘要: 132、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 ...

132、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133、对离退休干部党员违反党支部制度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与纪律处分。

134、如何规范转移和接受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答: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招待所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信;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短期外出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135、对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路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路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136、对有关党组织在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中的职责有何具体规定?

答: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①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②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③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④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①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②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③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④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37、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本人有何具体要求?

答:(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38、《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填写和使用?

答: 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2、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

3、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4、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5、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6、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139、《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何填写和使用?

答:按照中央组织部的通知精神,对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按如下六项要求填写使用:

  1、一式三联中每联右上角的“第  号”(即序号)由转出地的党组织填写;

  2、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

  3、“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

  4、落款[即(盖章)]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地加盖公章和填写时间即可;

  5、回执联(即第三联)仅供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履行回执。此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转出地基层党委在收到接收地基层党委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即第一联)的“贴回执联处”以备查。

  6、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140、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如何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

答:党员持证外出期间,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若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凭证与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乡镇()党组织联系。

141、流动党员应当在哪里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答: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评议意见,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原所在党组织反映。

142、如何办理党员因私出境手续?

答: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143、党员因私出境后,怎样处理党组织关系问题?

答: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境,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144、党员出境回来后,党员组织生活或党籍问题怎样处理?

答:因私出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并填写“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报党委审批。如无问题即可恢复组织生活。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145、共产党员为什么不能修炼“法轮大法”?

答:1)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是党的性质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每一个党员必须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李洪志鼓吹"宇宙中所有的物质都是灵体",宣扬社会的发展是由神安排和决定的,是由他来控制的;宇宙间和社会上的灾难只有他才能解救。这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完全不相容的。共产党员信奉和修炼"法轮大法",就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丧失了做一名共产党员的资格。

2)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是党的宗旨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数共产党员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新中国的诞生,前赴后继,流血牺牲;今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在抢险救灾等危急关头,他们舍生忘死、无私奉献。李洪志鼓吹修炼"法轮大法",宣扬所谓"真、善、忍",都不过是一套极其虚伪的骗术,用来愚弄群众。党员如果为他的邪说所惑,就会终日沉溺于所谓修炼"得法",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党的宗旨。

3)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遵守党的纪律,最重要的是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如果党员修炼"法轮大法",信奉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必然销蚀党员意志,涣散党的组织,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从根本上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党员参加"法轮功"组织的非法活动,不仅党的纪律决不允许,也为国家法律所不容。

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大肆散布歪理邪说,欺骗群众,蛊惑人心。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一再进行非法活动,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和有关部门取缔了这一非法组织,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本质和严重危害,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投入这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带领广大群众同一切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146、老干部工作部门在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中有什么职责?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

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抓好。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针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按照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培训;充分利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和老干部党校等阵地,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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