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一)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审批程序和权限 51、如何理解“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 答: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能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此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2、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昆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规定,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53、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计算工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龄是指国家干部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年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表示的是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而工龄则是职工以年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由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仅表示一个起点时间,间断革命工作的,只能依据有关政策,或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或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不能将间断的时间扣除后,采取“两头相加”的办法,来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处理工龄问题,则可以按照有关政策,采取“去掉中间,两头相加”的办法合并计算。 54、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1)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应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阐明更改理由,提供有关线索。 (2)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审理,并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提出审理意见。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3)根据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对基层单位的审理意见,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议,并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确定和更改过来,并给予基层党组织正式的文字批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责成基层单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55、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组通字〔1985〕35号),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有: (1)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 (2)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3)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4)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年7月6日以前的干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5)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干部,由地(市)委审批。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56、干部本人现在索取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答:(中组发【1988】10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中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不能作为确定和更改出具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57、在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中,对本人申请与“文化大革命”前档案记载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根据地、解放区有关人员,建国前入党、入团人员,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半脱产干部,起义、留用人员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8、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游击区入党的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8】10号)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游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59、如何确定根据地、解放区党、政、群机关及公营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脱离生产一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党员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60、如何确定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61、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入党的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62、如何确定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重新入党(团)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建国前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重新入党(团)的人员,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时期。 63、什么是“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如何确定这部分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地下革命工作人员是指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人员。 (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64、如何审批“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确定和更改革命工作时间? 答:(组通字[1991]17号)规定,凡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的规定)审批有关同志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时,属地、市、县及省直单位审批的,应事前征得所属省(区、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再行审批;属中央在各地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审批的,应事前征得所属部(委)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审批。 65、如何确定情报侦察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的精神和中办发[1986]16号)的规定,我情报侦察系统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解放前在敌区长期掩护我情报侦察人员,为密台提供活动条件或实际担任交通等革命任务的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解放后又系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其加入我情报侦察系统工作或从在敌区掩护或执行任务之日算起。 66、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半脱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8]10号)规定: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67、根据地、解放区的“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标准由哪一级组织确定? 答:(组通字【1986】8号)指出,对“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标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研究确定。因此,各地、各部门在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可向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委组织部查询了解。 68、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正式教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如何确定?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69、根据地、解放区民办教师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如何确定? 答:1987年10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干审字[1987]120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由根据地、解放区的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0、如何确定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1、如何确定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72、如何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4年1月中央组织部老干字〔1984〕01号文件规定,新疆和平解放时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应从和平起义之日算起,仍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八条“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73、如何确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后又参加工作人员及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 74、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被精简下放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8年12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干审字[1988]131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度被精简下放,后又参加了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即: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5、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军,1952年至1955年复原的部分女同志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组通字[1985」32号)规定,建国前参军,按1952年7月总政治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1953年6月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及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文件办理了复员或退伍手续,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76、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加区以上政府组织的支前、剿匪、筹粮、土改等工作队队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8]10号)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脱离生产、服从组织调动,随军支前、剿匪,或参加我区以上政。府组织的筹粮(征粮、借粮)、土改等工作队(组)帮助工作,在该项工作结束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可以从参加上述工作队(组)之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7、如何确定“中原突围”时复原、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1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局党组〈关于处理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通知》(中组发〔1981〕16号)规定: (1)突围时离队有正当理由,离队期间政治上无问题,积极归队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2)离队期间有政治错误或自首行为,情节轻的,只要积极归队,一般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自首情节严重,如有攻击党的言论或自动向敌人投案自首等,从归队之日算重新参加革命工作。 (3)开小差离队或有投敌叛变行为,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8、如何确定和更改已经逝世的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8]10号)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脱离生产、服从组织调动,随军支前、剿匪,或参加我区以上政。府组织的筹粮(征粮、借粮)、土改等工作队(组)帮助工作,在该项工作结束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可以从参加上述工作队(组)之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9、如何确定脱队人员的入伍时间? 答:1985年8月解放军总政治部《确定脱队人员入伍时间的规定》(政干字[1985]第383号)指出: (1)凡按1955年10月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关于军官军龄计算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脱队前的军龄不能恢复计算的,其入伍时间一律从重新入伍时算起。 (2)凡按《规定》,脱队前的军龄可以恢复计算,且脱队前在部队的时间长于脱队时间的,其入伍时间从第一次入伍时算起;短于脱队时间的,从重新入伍时算起。 (3)被俘人员、受刑事处分人员的入伍时间,按照《规定》,参照上述原则加以确定。 80、如何确定被捕、被俘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81、如何确定被开除公职或判刑后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2、如何确定因客观原因被迫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3、如何确定因主观原因被迫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因主观原因脱离革命队伍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情节严重的,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建国前我党、我军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等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4、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哪类学校学习,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5、如何审批认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中,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答:(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人员,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由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试为组织选送,毕业后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期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是算起。 87、建国前我党创办的中等学校的学员能否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指出,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198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3]49号)进一步强调,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88、建国前在我党举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后,又转入正规学校学习的人员能否从入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8]10号)和1984年 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厅字[1984]13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在我党举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院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时算起。 89、如何理解“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的含义,是否包括以文化为主的普通文化学校? 答:“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是指我军开办的培训军队干部的学校,不是指招收军队干部家属子女以学文化为主的普通文化学校(晋绥“贺龙中学”、冀中“抗属中学”等50年代已审定为军队学校的除外)。 90、如何确定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及训练班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组通字[1988]3号)指出,1949年建国前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我军开办了不少学校和训练班。其中有的边筹建,边招生,学员陆续入学,分批开课;有的随部队行动,学员先到部队,后入校学习。解决这类问题,应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为此规定:原非我在职人员,建国前入我军开办的学校或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入伍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学校随部队行动中招收的学员,其入伍时间从招收到部队之日算起。凡建国后入校(或到部队)的学员,无论学校是否属于建国前开办,其入伍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