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退休条件、手续 8、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9、干部离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司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10、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答: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11、怎样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答:所谓“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 12、怎样理解“个别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答:劳人老[1983]20号规定: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13、对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办理离休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14、对既享受过供给制、有享受过薪金待遇的干部办理离休是怎样规定的? 答:(老人劳【1982】10号)规定: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15、建国前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办理离休。 16、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办理离休。 17、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后来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在审批前要不要办理工人转干手续?应有什么部门办理离休手续并进行管理? 答:(老人劳【1983】34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后来是工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属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18、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饻”(xi)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 19、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能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 2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复原、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 21、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能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22、 答:不能 23、“因工作需要有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 答:是指原是国家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24、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能 25、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 26、半脱产乡干部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后能否办理离休? 答: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半脱产乡干部职务的,建国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可以办理离休。 解放战争时期担任半脱产乡干部职务的,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也可以办理离休。 27、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能 28、符合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能 29、依法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 30、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 31、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专业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干部离休条件,可以办理离休。 32、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已认定不是敌我矛盾的,允许办理离休 33:对民主党派成员离休有何规定? 答:中组发〔1985〕1号文件规定: (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3)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组通字〔1985〕47号文件规定: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离休的民主党派成员中,未担任处(县)级的行政十八级以上和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在1949年9月30日前属非供给制待遇的,根据组通字〔1983〕29号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处级或局级待遇。 34、干部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5、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离退休手续;对部分负责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暂缓办理离退休手续。 36、哪些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在延长离退休年龄上有何规定? 答:(国发【1983】141号)规定: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年龄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37、哪些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答: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199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8、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中的“确定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是哪几种情况? 答:“确因工作需要”,一般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39、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和延长退休年龄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应免去其行政职务? 答:延长退休年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40、暂缓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办理暂缓离休退休及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其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答: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审批手续规定: ①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 ②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比例,须严格按《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办理; ③需要处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处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41、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离休退休是否需先辞去委员职务? 答:(组通字【1986】16号)规定: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如要求离休、退休,应先由本人辞去委员职务,然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42、全国政协委员离休、退休先辞去委员职务吗? 答:全国政协委员属在编人员,不属于离休、退休。按此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在任职期间,工作单位不应为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如本人愿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需先辞去委员职务。全国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现仍要按这一规定执行。 4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答:不能 44、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能否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手续? 答:不能 45、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干部是否待任期届满办理离退休手续?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适用范围: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 46、办理干部离退休手续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日期? 答:1990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47、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由何处改办? 答:(劳人老【1983】20号)规定: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48、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退休? 答: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49、干部退职有哪些规定? 答:按国发[1978]104号文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不能办理退职 50、已经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答: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