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病历里的“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或译成“活时的愿望”,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1976年8月,美国加州通过的“自然死亡法案”,该法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订此种法律,以保障患者医疗自主的权利。 这项法律允许成年病人完成“生前预嘱”的法律文件,只要根据医生判断,该病人确实已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延缓死亡过程,医生就可以通过授权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当然,这项法律还规定,“生前预嘱”必须至少有两位成人签署见证,这两个人不能是患者的亲属和配偶,也不能是患者的遗产继承人或直接负担患者医疗费用的人。 “生前预嘱”通常应拷贝一份存放在病历中,成为患者的医疗资料。这样,医生根据病人的“生前预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对病人的死亡就不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病人授权医生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而死亡,也不再被看作是自杀,并且不影响其家属领取保险赔偿。目前,美国已有35个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1993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与夫人希拉里双双签下自己的“生前预嘱”。 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也提出缓和医疗原则: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的办法。这些原则保护那些放弃生命支持系统或某些极端治疗的人,在临终前不消极等死。 尊严地活着和尊严地死去,是一个人完整的价值体系,是一种应该提倡的“死教育”。生命如单程飞机,“有升就必有降”。我们最好在自己还有时间时,就预先做好“降落”的准备——这是“生前预嘱”成为生命归途“绿灯”的一个积极意义。顾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