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 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市委老干部局: 为进一步减轻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负担,现结合《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精神,对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市级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享受我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特药和特材救助待遇救助项目和救助比例,按照青政办字〔2012〕92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参加市级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费补助比例 (一)离休干部经过特药和特材救助后,自费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暂调整为70%; (二)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暂调整为80%; (三)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仍为90%。补助最高限额仍为20万元。 三、经费列支渠道 参加市级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特药和特材救助待遇所需资金,从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当年补助资金不足时,先由收缴的医疗补助费历年结余解决,若历年结余不足,由市财政负担。 参加市级和区市级医疗统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特药、特材和大额救助待遇,按照青政办字〔2012〕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市和黄岛区应结合实际,参照《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办法与比例,抓紧制定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以上通知事项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