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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2014-5-24 13:17| 发布者: 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查看: 1616|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一、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委老干部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号),自2010年 ...

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一、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委老干部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号),自201011日起,对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实行阶梯式补助。

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遵循: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控制过度使用自费药、重点帮扶离休干部大病大额自费医疗费困难的原则。

缴纳标准:单位在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应当按照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并缴纳医疗补助费。

补助范围:仅限在离休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并且患重大疾病的自费医疗费项目,须在离休干部定点医院购买使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从医保网络上传相应费用明细。

补助项目: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对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非急救抢救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PETCT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康复性器具(如眼镜、义齿、助听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超标准床位费等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办法:以实际结算日期为准,按自然年度将当年发生的医疗费进行累加,分档补助。补助起点为2万元,自费医疗费不足补助起点的,不予补助;2万以上5万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40%5万以上10万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60%10万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90%;设立补助限额为20万元。超过补助限额的,不再予以补助。

申报办法: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规定材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补助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逐级审批后,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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