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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保健待遇有关规定

2014-5-24 13:16| 发布者: 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查看: 7270| 评论: 1

摘要: 离休干部保健待遇有关规定 1、优诊待遇。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正市级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75周岁以上正厅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文革”前担 ...

离休干部保健待遇有关规定

1、优诊待遇。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正市级干部;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75周岁以上正厅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文革”前担任过副厅以上职务的离休干部;80周岁以上副厅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和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75周岁以上的副市级领导干部享受优诊待遇。

市财政供养范围内享受优诊待遇的人员单位不用为其缴纳医疗统筹费,实行记账式,在市保健办确定的12家定点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范围内就诊时,应持 “青岛市保健对象门诊专用病历”。市优诊人员就医原则上执行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因抢救等特殊情况,属治疗性用药的,可适当放宽。

2、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参加市级医疗统筹且年满80周岁的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和已批准享受优诊待遇由单位自负医药费的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单位为其每年缴纳50000元医疗统筹费和1000元医疗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标准计入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就医时参照市优诊人员医疗报销范围执行。床位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床每日100元。

3、一类医疗照顾对象。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厅局级待遇尚未年满80周岁的离休干部;市直单位副职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5级(含相似级)的离休干部。按照每人每年6300元标准计入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床位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床每日80元。

4、二类医疗照顾对象。未享受优诊、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一类医疗照顾对象的其他离休干部。按照每人每年6300元标准计入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床位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床每日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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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情系颂舟 2015-9-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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