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登录注册老干部之家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4-5-19 11:09| 发布者: 日照市委老干部局| 查看: 843| 评论: 0

摘要: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有关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精神,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5周年,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我省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基础上,参照中央三部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各个历史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增长幅度,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00元。各市、县(市、区)及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

二、经费渠道。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41月起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219

3

支持

反对

无所谓

点赞

刚表态过的朋友 (3 人)

最新评论

老干部之家

工作

动态
党支部

文件下载
意见直通车

老干部志愿者

博客

服务

旅游 文化

老年用品

全国老年期刊联盟

社团

摄影  诗词

书画

资源库 山东兵

视频

互动

活动 话题

论坛

老教育工作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