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月至少组织学习一次。学习可采取多种形式,并注重实效。 2、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定期上党课。 3、民主评议制度。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4、报告工作制度。每半年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应定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发挥作用情况。 5、党员联系制度。支委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要关心老同志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定期到老同志家中走访,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每个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员离退休干部。 6、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把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出国(境)一年以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每半年必须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在国外(境外)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 7、督促检查制度。支部要对党员的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开展的各项活动等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或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处置。 8、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照规定自觉缴纳党费。上级党组织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至少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第六章 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做到与在职干部党建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表彰。 第十七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阶段性目标,进行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成员的培训;注意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经验;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定期组织评选和表彰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先进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尽力创造条件,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离休干部党支部、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总支、党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