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对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5周年,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根据鲁老干〔2014〕2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起,在2012年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基础上,对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一步提高。此次调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