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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隔代抚养”引发的亲情纠纷

2014-5-11 10:45| 发布者: 老干部之家| 查看: 1326| 评论: 0|原作者: 文/王景龙 石井川 冯石亮

摘要: 面对日益攀升的生活成本、紧张繁忙的工作,外出、就近的年轻打工者,往往把年幼的孩子留给父母或祖父母看管。于是,刚刚步入暮年或早已步入暮年的上代人,自愿或不自愿地结束了“清闲”,开始了对第三代乃至第四代的 ...

 

面对日益攀升的生活成本、紧张繁忙的工作,外出、就近的年轻打工者,往往把年幼的孩子留给父母或祖父母看管。于是,刚刚步入暮年或早已步入暮年的上代人,自愿或不自愿地结束了“清闲”,开始了对第三代乃至第四代的抚育。“含饴弄孙”、隔代抚养是一种“天伦之乐”,但也常常引发冲突,出现“代份”纠纷,产生法律问题:

 

爷爷奶奶和父母谁的监护权更优先、被指定的孩子能否要回?

案情:农村妇女于某的丈夫柳某脾气不好,二人结婚时盖房子、置家具欠下一些债务,日子过得比较紧,因还债二人时常争吵。不久,于抛下一岁的孩子,离家出走。于出走后,柳和“没娘”的孩子日子过得很郁闷。不久,柳自杀身亡。柳死后,孩子被爷爷奶奶抱走,村委会指定其为孩子的监护人。于知道后急忙赶回,对自己出走的轻率行为很后悔,她想要回孩子自己抚养。公、婆以村上已将孩子指定给他们抚养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监护、抚养自己的子女,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指定”未成年人由第一顺序“父母”以外的人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发生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丧失监护能力或其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的情形。现在未成年人的母亲健在,且有能力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领回孩子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爱受阻,身居国外探视权可否委托父母行使?

案情:因婚姻基础不好,再加上婚后两地工作夫妻长期分居,导致钱某和刘某离婚。钱和刘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双方对孩子都很疼爱,离婚时,就子女和谁共同生活争夺得很厉害,最后因孩子在哺乳期,经法院判决归女方刘抚养,钱每月付抚养费800元。办完离婚手续,钱又赴国外工作。身在海外的钱一直惦记着孩子,亲身探视不能,打电话、发短信,向刘询问孩子的情况,可刘均不理会。没有办法,钱委托自己的母亲前去探视孩子,可刘与钱的母亲也有积怨,不让钱的母亲见孩子。为此钱的母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她受儿子的委托行使探视权的主张。

说法:探视权,又称探望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委托他人行使。钱母亲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隔代看护,孩子受到伤害,责任谁担?

案情:退休工人赵女士丧偶后一人独居。同城工作居住的女儿、女婿婚后生女,因女婿父母家住外地,夫妻二人把看孩子的任务交给孩子的姥姥赵女士。赵满心欢喜,从嗷嗷待哺、到姗姗学步,孩子一直由赵看护。最近赵女士去附近社区的小超市买食品,把四岁的外孙女锁在了屋里。岂料,孩子竟从她居住的三楼窗户爬出坠地,所幸没有危及生命,可骨盆却被摔碎。女婿、女儿没有过分埋怨她,赵女士却为此悔恨自责不已,她主动承担了外孙女的全部三万多元的医疗费。

说法:老人替子女看孩子,隔代看护,履行的是一种委托责任。委托即把自己的事情托付给他人办理。子女把照看孩子的任务交给自己的父母,这种委托不能改变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人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孩子父母负第一位的监护人责任。老人替子女看孩子,隔代看护,孩子受到伤害或孩子伤害了他人,责任应由孩子的父母承担。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只有受托人有过错、无偿委托需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才可以承担相应责任。

 

代管财产能否代付抚养费?

案情:唐的侄媳妇给他扔下五岁的孩子出走,四处寻找无果,被法院宣告失踪。被法院宣告失踪前后,唐的侄媳妇和已亡丈夫的财产一直由村上保管。唐和老伴没有劳保,年老没有劳动能力。吃喝本来就有问题,现在抚养侄媳妇的孩子很吃力。他们要求从村上保管的侄、侄媳妇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孩子抚养费。

说法: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唐的要求合理,代管人应当从其代管的财产中支付唐老两口抚养侄媳妇孩子的费用。

综合点评:隔代抚养是一种社会现实,是一种亲情的表达。被隔代抚养孩子的父母应当明确自己法定的第一系列监护人的责任,应当主动尽自己的监护、抚养义务,对隔代抚养的老人应当感恩,对其在隔代抚养中付出的心血应予以肯定。隔代老人也要尊重被隔代抚养孩子父母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利,避免因隔代抚养发生纠纷,伤害亲情,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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