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退休在家的老王,突然有一天右眼看不到任何东西了,焦急的家人立马带他到了附近一家眼科医院就诊。医生的诊断结果为视神经炎,需要立即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采用注射、输液、口服等方式对老王的眼睛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还用了多重激素类药物。 治疗一段时间后老王视力有所恢复,但视力大不如前,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几个月后,眼睛还没痊愈的老王又感觉双腿疼痛,后逐步恶化到不能正常走路的地步。家人再次带着他到骨科医院检查,结果晴天霹雳——激素型双腿股骨头坏死。这让老王和悲痛的家人怀疑与治疗眼疾期间所服用的激素类药物有关。 询了相关专家及律师后,老王将眼科医院告上法庭。根据司法鉴定及专家论证,医院一方使用激素治疗并无不当,但未向老王进行充分告知潜在风险,影响了患者对就医方案的选择。据此,法院认定眼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过错参与程度在20% ~40%之间;但作为患者也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就医知情权,自己也存在疏忽。最终判医院赔偿老王11万余元。 但面对胜诉结果,老王一家并无喜悦,置换股骨头手术在即,即便成功,老王再也无法回归原本健康无忧的晚年生活了。 近年来,医患纠纷时有发生,在个别医疗单位甚至呈上升趋势。对此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患者知情权不被尊重或者患者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一定比重。而案例中,老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因知情权引发的悲剧,当然这里面医院和老王本人都有过失,医院没充分履行对患者的告知义务,老王也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就医知情权利。 什么是就医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享有哪些就医知情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情权,即患者有权选择医院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而同时,患者的这个就医知情权也是包括两方面的,患者和医生也是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医院的告知。告知义务包括: 病情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是出于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延迟告知。 治疗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对其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风险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损害结果。药品价格知情权: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公开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内容。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除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外,患者也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 收费项目知情权:根据医疗法规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收费标准较高的项目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除了高额收费项目须事先告知外,以下这些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等治疗项目,以及超声、造影、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核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用药范围知情权:对于此类问题,医疗行政法规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此外,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都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如何正确行使就医知情权? 既然患者有就医知情权,而医疗机构又有告知义务,避免医疗纠纷、避免伤害,也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患者自己如何充分行使好自己的就医知情权,另外就是医疗机构如何履行好自己的告知义务,保障和尊重患者的就医知情权。 首先作为患者本身来说,一定要有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千万不能忽视知情权的使用。在就医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充分向医生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 其次,对于医疗机构的治疗措施、治疗方案的选择一定要加强主动性,不能医生说啥就是啥,对于治疗方案的潜在风险性也一定要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了解后再做决定,尤其是在一些大的手术前的谈话,一定仔细了解各种风险签字合同等。这一点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点; 再次,对于就医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也要仔细了解,这一块在正规的医疗机构中基本都可以自助查询。 而在患者知情权的保障方面,首先就是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众所周知,医疗机构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业,在医疗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由于医方具备了大量患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患者做出主观引导,往往是医方说什么,患者就是什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处于被动局面。 但是,一提起医患纠纷,很多医疗机构叫苦,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其实,与其用专业语言让患者和家属听得如坠雾里,签订越来越多的防护性协议,不如加强沟通,多站在患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提供多种治疗方案,介绍不同方案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预后效果及相应的治疗费用。对治疗方案做出知情选择,这才是患者最需要的。 所以,医疗行业也应该加强自律。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法定权力,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能有单纯的技术观点和家长作风,要不断地培养人文精神,特别是增强伦理和法律意识,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当然,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要想更好的处理这一矛盾,更需要制度的保证。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平衡医患权利,充分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