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并轨进入正式启动阶段。 对于“并轨”《意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并轨”意味着什么、又会给我省的医改带来什么样的变化、给居民带来什么样的实际利益?对此,《家》刊专门邀请到了北师大管理学博士、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中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研究方向的专家刘玉安,给我们做详细的解读。 《家》刊记者:请给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我省的城乡居民医保是怎样的状况?《意见》的出台又基于怎样的背景和现状?“并轨”有什么内驱动力吗? 刘玉安:自2009年全国开启新一轮医改到现在,我省已建成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三种基本医保体系。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但并没有彻底扭转,问题依然很多。 一是目前这三种基本医保独立运行,导致制度分割、待遇标准不同,报销政策也各不相同,尤其是新农合报销还比较低。这种分轨运行人为地将居民分为农民和城镇居民,实际上又加深了城乡二元化体制矛盾。比如很多农村居民就感叹“为何同在一个病房,城里人看病花钱少甚至全免费,我们却要自掏腰包?” 二是目前我省医保分轨导致管理分散,重复参保。城乡居民两种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各不相同,造成人们“缴费时看低的,待遇享受想高的”。这样很容易造成重复参保。我曾经就碰到过双重参保的人,生病报销后甚至能“赚钱”。还有一个例子是,我省某市2011年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该市户籍总人口253.84万人,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总人数达到262.3万人,较总人口多出了8万多人,这8万人显然是重复参保的。 此外,分轨运行还增加了管理成本。每个医保都要有人管理,这样就要两套人员,医院管理成本也增大。医院要与新农合、城居保结算,信息系统就要分别做接口,还要增加管理人员。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这些分轨制下不断凸显的种种弊端是“并轨”的内驱动力。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次《意见》启动并轨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要求。 《家》刊记者:那么《意见》启动的这个“并轨”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刘玉安:理解这一点,应该抓住两个关键词,“城乡”和“居民”。“城乡”简单说就是城镇的和农村的,这是范围;同时这个“居民”也很重要,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而不包括城镇职工。所以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主要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现统筹和统一标准的管理,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惠及参保居民。对此《意见》也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各市2014年要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家》刊记者:那么从这个《意见》的内容来看,文字表述背后有什么样的含义和亮点?怎样更通俗地去理解呢? 刘玉安:首先从所划定的范围来看,刚才已提到,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打破了城乡身份限制,城乡一致了,也把除城镇职工外的人员全部纳入,将惠及更多人。这正是践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体现。 其次,并轨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这个“市级统筹”是亮点,以往我们说是县级统筹,区域平衡很难把握。而市级统筹可以统一就医管理,报账更加便捷。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全市所有的定点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或定点药店刷卡结算,不像过去需要自己垫付,然后回医保中心报销。这尤其对流动人口来说受益也很大。而统一基金管理和统一调剂,抗风险能力也增强了,这有助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和不断提高。 第三,在并轨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上,《意见》中有一个亮点,“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3档,并逐步向1档过渡。”这说明统一市级统筹的标准下,又允许居民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比以往更灵活了,更人性,能让所有人都“保”得起。同时,这也说明,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大势所趋。 《家》刊记者:以上的三点更偏向于从操作角度和政策本身上来讲的。那么实现“并轨”后除了以上提到的打破了城乡身份限制、实现了异地流转“便利”之外,还有哪些具体直接的好处吗? 刘玉安:这一点应该是“家”人们最关心的,我觉得主要有以下这么几点: 一、筹资标准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意见》规定省、市、县级财政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规定的非常细,应该说给操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表明政府的资金保障力度在加大。 二、住院报销最高可报人均收入8倍以上。《意见》规定,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需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这意味着参保的居民看病报销的比例将大幅提高,这个是最直接的。 三、大病保险大病报销不低于50%。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这一点实现了与城镇职工医保同等的待遇,可以有效避免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四、基金管理当年结余率不超15%。《意见》要求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统筹基金调剂金比例不低于20%。这一点说明统筹用于保障居民的看病的基金要合理利用,不能攒的太多花不出去,也不能全花了没有余钱。 此外,还要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卫生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县;还要求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目录;设立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这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保障,对当下紧张的医患关系也将有所缓解。我想本次我省出台这个《意见》对我省城乡医保改革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访谈嘉宾简介: 刘玉安:北师大管理学博士、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