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老了免不了要犯糊涂,这不,一位年近90的无锡老人自愿将自己及家人近40万的财产和养老金卡悉数交付他人并寄人篱下,后来无奈离开入住处时,在并没有收到财产的情况下却又写下“今后双方往来全部结清”的字据。这听起来像天方夜谭,却是发生在江苏无锡的一起真实案例。
糊涂轻信:耄耋老人近40万财产悉数交付他人 王云青老人出生于1921年8月,原居住于江苏无锡市中南新村16号101室。由于王云青老人年事已高,妻子惠仁娣瘫痪在床,儿子惠根大患有精神病,生活无人照料。该小区的送奶女工梁志玲对王云青老人一家照顾有加,像亲生女儿一样问寒问暖,给王云青留下了良好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梁志玲及丈夫章发函劝说王云青和他们一起过,王云青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确需有个知根知底的人来照顾,遂产生了投靠梁志玲及丈夫章发函的想法。 就这样,2009年3月,王云青一家三口搬到了梁志玲家,并同时将一家三人的工资卡、医疗卡交给了梁志玲及丈夫章发函,三张工资卡每月工资计4182.07元。梁志玲及丈夫章发函在自家后院建造了一间房屋供王云青一家三口居住,购置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卫浴等设施。后王云青卖掉了中南新村的房子,卖得房款247000元,中介公司将房款汇入王云青的建行账户,章发函于2009年5月15日将2万元房款转至自己个人账户,又于2009年5月18日提取现金48800元。王云青还把有6万多元的三张农行存单也交给了章发函。 2010年1月15日,王云青因与梁志玲一家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王云青一家三口经过联系决定入住无锡市惠山区长安康乐院(以下简称康乐院),在离开梁志玲家前,梁志玲担心以后会有经济纠纷,要求王云青书写双方往来全部结清的书面凭据。王云青当场书写字条1张,载明“今收到梁志玲交来一切财产,王云青、惠仁娣、惠根大叁人退休金。今后双方往来全部结清。”
相信法律,九旬老人依法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几天后,王云青在向康乐院会计问询章发函交付财产的状况时,才知道自己受骗了。王云青初步计算,章发函两口子还有225000元没有交付过来。思索再三,老人决定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2010年4月26日,王云青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梁志玲及丈夫章发函。 依据“双方往来全部结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十分重视这起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分别于2010年5月24日、6月11日、7月8日3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中章发函、梁志玲辩称,原告一家三口每月工资计4182.07元,三人在被告家居住9个月,两被告代为领取工资合计36638.63元、提取农行存款60000元、获得卖房款247000元、股票得款53000元,除工资款外,两被告实际得款360000元。原告一家三口开支很大,分别为:原告及妻子惠仁娣每日四餐外加点心计每月1200元、每日喝牛奶12瓶共计每月576元、水电费每月450元、护理费每月2000元、原告零用钱每月500元、惠仁娣用尿不湿每月450元、惠根大住院费每月1100元、购物每月200元,以上开支合计每月6476元。三人在被告家居住9个月,合计生活医疗开支58284元。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先后4次委托章发函取款计160000元。另为了让原告一家三口居住,两被告拆除了院内两个大花坛和花木,损失20000元,建造新房并装修,置办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卫浴等设施,花费30000元,以上开支、费用超过了被告收到的数额。到2010年1月25日,原告一家三口离开被告家前,原告书写了一张字条,称“收到梁志玲交来一切财产,今后双方往来全部结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云青表示,自己从未要求两被告另外建造房屋,而其拆除花坛花木并无证据印证,故不予认可。两被告认为,王云青在离开两被告家之前出具“今收到梁志玲交来一切财产,……今后双方往来全部结清”的字条即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已结清所有款项,王云青于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表示字条系其自愿所写,是其在准备离开两被告家时在两被告家中所写,其在第三次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该字条是在章发函的逼迫下所写,如果不写不放他走,事实上两被告一分钱都没有给他。 审理过程中,康乐院于2010年3月9日出具证明1份,载明“兹有王云青、惠仁娣、惠根大于2010年1月25日开始入住我康乐院,当时收章发函存单一张计壹拾肆万元整,另有贰拾贰万伍仟元尚未到位。(房款24.7万元、股票5.3万元、存单6.5万元)特此证明。”康乐院于2010年6月5日再次出具证明1份,载明“2010年1月25日下午章发函将王云青、惠仁娣二老人送我康乐院入住同时收到章发函转交王云青建行工资卡一张,余额7.5元,惠仁娣医疗卡一张,江苏银行工资卡一张,余额37.56元,惠根大医疗卡一张,江苏银行工资卡一张,余额29.56元,收到2010年1月23日存入东北塘锡州农村商业银行王云青署名的存单一张,金额壹拾肆万元整,同时收到被子二套、装有杂物木桶一只、换季单衣几件。特此证明。” 上述证明经质证,王云青表示认可,两被告认为现王云青一家三口住在康乐院内,与康乐院有利害关系,康乐院的证明不具有可信度,故不予认可,但对交过去140000元没有异议,对三张卡也没有异议。 面对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该作出怎样的裁决才公平呢?
公正裁决224238.9元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一系列庭审后,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如下五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王云青一家住在两被告家期间的生活费如何计算?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章发函关于王云青一家每月开支的陈述是其单方陈述,未有证据予以证明,王云青也不予认可,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标准、王云青一家的身体状况及三人均有医疗卡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王云青一家三人每月工资4182.07元足以维持三人每月的生活、护理和医疗开支,无需另外扣除。 争议焦点二:140000元存单是在何时给付给何人的?首先,两被告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表述因王云青行动不便而代王云青去交的,而庭审深入之后,双方的争议焦点逐渐显现,章发函在第三次庭审休庭后却改口表述为在家中交给王云青的。法院认为,在法院审理初期,争议焦点尚未明晰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更接近于客观真实,在前后意见不一致且没有证据推翻之前陈述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第一次的陈述予以采信。其次,在第三次庭审过程中,针对康乐院的证明,两被告质证后称“对交过去140000元是没有异议的”,其陈述的意思很明显,是两被告将140000元交给了康乐院而非王云青本人。另外,王云青一家入住康乐院,除了双方当事人,康乐院是当时情况的第一知情人,且康乐院是依法开办的非营利性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王云青财产多少与其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故对康乐院的证明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但仍需具体内容具体分析。对于第一份证明中载明的“另有贰拾贰万伍仟元尚未到位(房款24.7万元、股票5.3万元、存单6.5万元)”是其未实际经手或见证,不能因此作出该种判断,故法院对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定,第一份证明的其他内容和第二份证明是客观情况的表述,符合康乐院作为在场人、见证人及经手人的身份,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法院确认章发函于2010年1月25日在王云青一家到达康乐院后将140000元存单交付给了康乐院。 争议焦点三:王云青于2010年1月25日在两被告家中出具的字条是否有效?字条上载明“今收到梁志玲交来一切财产,王云青、惠仁娣、惠根大叁人退休金。今后双方往来全部结清”。根据法院对争议焦点二的认定,法院认为章发函至少在王云青出具字条后尚有大额存款未交付王云青本人,实际并未全部结清,故法院认为王云青所写的字条并非客观情况的真实反映,法院对该字条的内容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四:章发函实际领取多少金额,是否已给付王云青?如果没有给付,是否应予返还?章发函表示分四次取出160000元,即股票53000元、农行存款50000元和10000元、房款57000元,根据法院查询记录,农行存款50000元的本息计52029.67元,存款10000元的本息计10409.23元,章发函对上述本息予以认可。通过王云青建行存折及法院查询记录显示,章发函于2009年5月18日取款58800元,章发函自认提取股票款53000元。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章发函实际领取钱款164238.9元。章发函称在实际取款后即交付给王云青。因为没有交付手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确认章发函未将164238.9元给付王云青,该款本金系王云青所有,孳息也应归王云青,故章发函理应返还本息合计164238.9元。 争议焦点五:两被告是否有财产损失?如果有,该损失是否应由王云青负担?法院认为王云青一家与两被告就共同生活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王云青一家在两被告家生活已支付了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两被告理应提供住处及相应的生活用具供王云青一家使用,王云青一家对上述财产仅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两被告所有,又无证据证明王云青一家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上述财产的损坏,故王云青无需承担建造房屋、装修房屋及购置家电的费用。两被告又称为建造房屋而拆除花坛2个及花木,损失20000元,两被告无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最终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两被告从王云青处实际得款364238.9元,扣除其已给付康乐院的140000元,还剩224238.9元。现王云青一家已搬离两被告家,两被告已无合法理由继续占有上述款项,而王云青因未收回该款遭受损失,故两被告理应予以返还。据此,2010年10月24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章发函、梁志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云青返还人民币224238.9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章发函、梁志玲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2011年1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文中梁志玲、章发函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