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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房屋被子女私自过户 能否请求恢复原状

2013-12-29 12:20| 发布者: 老干部之家| 查看: 1185| 评论: 0

摘要: 编辑同志: 因儿子不孝,已经70多岁的我和老伴为了以后的生活有所依靠,于半年前与邻居李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李某负责我们的生老病死;我们现在居住的价值数十万的房屋,则在我俩百年之后 ...


编辑同志:

    因儿子不孝,已经70多岁的我和老伴为了以后的生活有所依靠,于半年前与邻居李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李某负责我们的生老病死;我们现在居住的价值数十万的房屋,则在我俩百年之后归李某所有。儿子得知这件事后,为使房屋不被外人占有,便悄悄地拿出我们的身份证和房产证,通过“走关系”,在3个月前便已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自己名下。而我们直到现在才得知真相。可面对我们恢复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却以木已成舟为由拒绝。请问,我们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读者:钟××

钟××同志:

    姑且不论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为你儿子的过户行为违法,必须予以纠正,相关人员应当受到追究,即使没有这一情形,你们同样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一方面,你们有权更正。虽然《物权法》第四条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即在房屋被过户之后,你们的儿子确实已经成为新的房屋产权人,而你们已经失去所有人身份,但这并不等于不能更正。因为该法第十九条还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即你们仍可以持有关证据,直接申请更正登记。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申请注销你们的儿子所持的房产证。《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正是由于你们的儿子申报不实、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错误,决定了你们的请求应获支持。如果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你的请求依然无动于衷,你们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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