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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

2013-11-29 09:08| 发布者: 老干部之家| 查看: 1220| 评论: 0

摘要: 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李某与王某是夫妻,育有一子王小某。2005年,王某不幸亡故。为了年幼的儿子,其妻李某几年都没有改嫁,提茶端汤辛勤侍奉王母。王某还有一个妹妹,嫁在邻村,偶尔也过来探望王母。2010年,儿子 ...

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育有一子王小某。2005年,王某不幸亡故。为了年幼的儿子,其妻李某几年都没有改嫁,提茶端汤辛勤侍奉王母。王某还有一个妹妹,嫁在邻村,偶尔也过来探望王母。2010年,儿子10岁了,李某改嫁,但改嫁后仍然尽心照顾王母,每天为其劈柴挑水、缝补浆洗。2012年,王母病故,留下房屋、存款等若干遗产,在遗产分割时产生分歧。王妹认为,哥哥已故多年,嫂子改嫁他人,自己是王母唯一的女儿,也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母的遗产应该全部由自己继承,遂成纠纷。于是,王妹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改嫁前后,都在劳务方面给予王母主要扶助,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王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王某先于其母死亡,其子王小某有代位继承权,继承应当由王某继承的份额。因此,李某、王妹、王小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专家解读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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