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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2021-1-28 16:33| 发布者: 李腾编辑| 查看: 2324| 评论: 0|原作者: 张栋|来自: “塞上金秋”公众号

摘要: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出台《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全力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 《通知》明确了全区离休干部医疗待 ...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出台《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全力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

《通知》明确了全区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标准,诸如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门诊费和住院费)不受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限制,实行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床位费每日不超过200元,超出部分个人自付。自然年度内离休干部没有住院且门诊费用没有超过以下标准的,结余部分返还给离休干部本人(具体标准为:老红军5000元、抗战时期离休干部4000元、解放时期离休干部3000元)。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和资金管理仍实行属地管理。《通知》要求,各级财政要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就近就医,便捷高效”的原则,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满足离休干部就医需要。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离休干部开通绿色就医通道。对居住在外省区的离休干部逐步实现区内和跨省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通知》还要求各级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卫健委要加强合作,对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不合理用药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安全。

另,建国前老工人、已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离休医疗保障范围的1-6级残疾军人依照本通知执行。未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离休医疗保障范围的1-6级残疾军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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