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及委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及委员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和《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鲁组发〔2013〕22号)等有关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社区、老干部社团等单独建立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书记和委员。 第二章 选举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除具备《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党性强、公道正派、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热心服务、身体状况好。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以离退休干部党员为主。党员普遍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开展正常工作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可由本单位党组织推荐一名熟悉党务工作、从事或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在职党员,担任党组织委员、副书记或书记,并按规定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五条 原则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书记一般不超过70周岁。对那些超出年龄限制,但身体健康、工作成绩突出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各单位要区分对待,灵活掌握。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实行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党内选举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书记在支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总支)党员大会、支部(总支)委员会决议,主持党支部(总支)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党支部(总支)工作计划;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健康情况,带头做好本支部(总支)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支部(总支)书记不在时,副书记可受委托主持支部(总支)工作。 组织(纪检)委员负责掌握党支部(总支)的组织建设情况,组织党支部(总支)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时收缴党费;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离退休干部入党的意见;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做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和党内统计工作;检查党风党纪执行情况。 宣传委员负责组织、安排理论学习,开展时事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文体委员负责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组织离退休干部积极开展科学的自我保健活动。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开展集中培训。建立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新任职及任期培训制度。每年以县为单位至少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进行1次集中培训。 第九条 加强经常性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通过组织外出考察、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培训;通过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建网E支部、“中共沂源县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微信公众号、“沂源老干部”今日头条、微信群等形式,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搭建学习交流平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上一级党(工)委要通过组织专题会议、工作例会、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培训。 第十条 突出培训重点。培训要以提高思想素质和能力素质为重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为主,努力提高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政治意识、履职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要带头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党费收缴等制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参与党内政治文化建设,传承优良家风,始终保持良好心态,不作特殊党员,不谋求特殊照顾,真正做到珍惜光荣历史、不忘革命初心、牢记历史使命、永葆政治本色,做到退休不褪色、退职不退志。 第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要认真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带头执行党组织做出的各项决议。严禁以权谋私、侵害党员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 实行双重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日常管理实行上一级党(工)委和县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双重管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应及时参加县委离退休干部工委组织召开的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2次及以上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和绩效补助。 第十四条 创新活动方式。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要开展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每月定期开展党的学习活动,并及时将“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信息,配以活动图片或视频上传至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建网E支部页面。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优势,依托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建网,建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网上E 支部,打造网络学习交流平台。各镇(街道)和县直各大口离退休干部党总支要依托县离退休干部活动站,每月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联系党员制度。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总支)的党员。要关心老同志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定期到老同志家中走访,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各镇(街道)和县直各大口党总支每季度组织所属党支部书记召开一次学习交流会,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委扩大会”(党小组长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交流学习活动开展情况,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述职制度。县委离退休干部工委每年召开离退休干部党总支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会议,各党总支书记进行专项述职;各镇(街道)和县直各大口党总支每半年组织召开所属党支部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会议,各党支部书记进行专项述职。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任期期间,对成绩突出、党员群众认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核定绩效补助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各级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发放工作经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办公和开展学习活动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上年度交纳党费总额和不低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总额60%的比例,核算当年应划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数额,每年3月底前划拨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第二十条 落实工作补助。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任职期间,按照各级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发放工作的要求和现行经费开支渠道,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及时足额发放工作补助。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包括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基本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绩效补助一般按基本补助的30%至1倍核定。符合多个发放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如党总支书记兼任党支部书记等),其工作补助不重复发放,按最高标准执行。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委员的工作补助,按照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的50%核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积极支持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开展工作,千方百计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组织学习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宣树先进典型。各级要注重发现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先进事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营造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良好氛围。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考核,由县委老干部局、离退休干部工委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工)委要配合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考核,采取日常工作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其现实表现、落实目标承诺、开展学习活动、发挥正能量等情况。日常工作监督考核,主要是通过月调度及查看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建网E支部学习活动帖子等方式,重点考核书记和委员日常履职、开展学习活动、信息宣传、参加会议和培训等方面情况。年度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职责履行、目标承诺进展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与书记和委员的工作补助挂钩,考核优秀的,党组织书记绩效补助按基本补助的100%核定;考核称职的,党组织书记绩效补助按基本补助的50%核定;考核基本称职的,党组织书记绩效补助按基本补助的30%核定;考核不称职的,取消绩效补助;连续2次考核不称职的,取消工作补助。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任职期间要履职尽责,认真抓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对任期内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老干部局、县委离退休干部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