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督察单位可以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有关查处、整改任务。 第三十一条 督察单位可以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三十二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刁难督察工作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督察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央依法治国办负责人就《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