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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夫妻扶养义务不可逃

2018-7-16 17:27| 发布者: 齐鲁风韵| 查看: 551| 评论: 0|原作者: 陈先爱

摘要: 编辑同志:我今年81岁,是一名退伍军人,目前退休金只有1000余元。由于年老体衰,各种疾病不断出现,每个月治病买药的钱要900元以上。由于我是独居,每月的生活费需要800元以上,因此,我的退休金已经不够用,有时即 ...


编辑同志:

我今年81岁,是一名退伍军人,目前退休金只有1000余元。由于年老体衰,各种疾病不断出现,每个月治病买药的钱要900元以上。由于我是独居,每月的生活费需要800元以上,因此,我的退休金已经不够用,有时即使病情很严重也不敢住院,只能躺在家中痛苦地呻吟。

我的老伴是一位退休教师,每月的退休金有3600余元,但她每个月只给我300元生活费。以前,我病少时,我的个人收入可以保证日常开支,但是步入80岁后,疾病增多,我就难以应付了。我几次向她提出再给我增加300元生活费,却遭到她的拒绝。我也想让子女给我一点生活费,但想来想去还是没有开口,因为他们的日子也不好过,夫妻之间都不能互相帮助,我怎么能向他们要钱呢?

我和老伴是20世纪50年代结婚的,婚后感情很好,相继生下了5个孩子。我俩同甘共苦几十年,我对她体贴入微。可是,近年来她好像变了另外一个人似的,她跟小儿子一家人住在一起,对我十分冷淡,还否认我以前对她付出的一切关爱,更让我难以忍受的是她在别人面前说三道四,讲我的坏话。我曾经多次与她沟通,希望能解决我俩之间的矛盾,但均无结果。请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是否可以获得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如果另一方拒绝,该怎么办?

读者:吴××

××读者:

从你来信介绍的情况来看,你有权利获得你老伴的经济帮助,可以要求你的老伴付给一定的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双方的必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的财产,包括双方的退休金。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失,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被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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