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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雇保姆的那些事儿

2016-5-10 14:51| 发布者: 老干部之家| 查看: 1058| 评论: 1|原作者: 张勇

摘要: 由于年事已高,很多老人疾病缠身,有的丧失行动能力,于是雇佣保姆照顾饮食起居成了不少家庭的选择。与此同时,与雇佣保姆有关的法律纠纷也呈现上升的趋势。为此,笔者撷取部分案例,为雇保姆的老人家庭提个醒。 【 ...



由于年事已高,很多老人疾病缠身,有的丧失行动能力,于是雇佣保姆照顾饮食起居成了不少家庭的选择。与此同时,与雇佣保姆有关的法律纠纷也呈现上升的趋势。为此,笔者撷取部分案例,为雇保姆的老人家庭提个醒。

  【案例一】保姆跌落受伤 雇主难辞其咎

  王振汉是位年近8旬的丧偶老人,一双儿女均在外地工作。近年来,由于年事已高,王振汉腿脚变得越发不灵便,于是萌发了请保姆的念头。2015年初,经朋友介绍,他雇请了40多岁的刘婶到家里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20152月的一天,刘婶在清扫家中卫生时,不慎从楼梯高处跌落摔伤。事后,刘婶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68天。经法医鉴定,刘婶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93.53元。

  由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刘婶将雇主王振汉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刘婶提出,自己作为保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于情于理,雇主王振汉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王振汉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刘婶明知自己从事的是高空作业,理应小心谨慎,但她却麻痹大意,其跌落受伤完全是其疏忽造成的,雇主王振汉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婶在王振汉家中从事保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刘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振汉作为雇主,未对刘婶从事的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刘婶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刘婶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应当预见到从事高空清扫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其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认定刘婶受伤所致损失由刘婶承担40%、王振汉承担60%,扣除王振汉已支付的部分费用,其还应支付30715.99元,合计赔偿近5万元。

  【现象分析】在雇请保姆的老人家庭,保姆从事的大多为做饭熬汤以及洗刷浆晒之类的家务活。在看似平常的工作背后,其实也蕴含着一定的人身伤害风险。尤其在从事高空作业时,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磕碰、跌伤等意外。

  【法官说法】一方面,保姆等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要增强人身损害危险的辨识意识和应对能力;另一方面,在雇佣保姆、小时工等形成的劳务关系中,老人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为保姆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及场所等。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一般比较雇主与雇员对损害发生各自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分配。在确定雇主有无过错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劳动场所有无可能致使雇员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二是雇主对雇员的指示或者授权是否尽到了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在确定雇员有无过错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雇员是否有违反禁止的行为;二是雇员行为上是否有可能导致自身损害的过失等因素。

  在本案件中,雇主王振汉未尽到对保姆刘婶从事工作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存在过错;保姆刘婶作为长期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在从事高空清扫作业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伤害亦有过错,故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份额。

  【案例二】保姆突然病亡,雇主被推上法庭

  吴从洲夫妇经营一家小工厂,父母均已年迈,由于平时没时间照料两位老人,于是想请一个保姆,帮他们洗洗衣服、打扫卫生。2014820,通过中介,50多岁的邓阿姨应聘成为吴从洲父母的保姆,吃、住都在吴家。同年1218日下午3点左右,来吴家不到5个月的邓阿姨在卫生间洗漱时,突然意识不清并剧烈呕吐,吴从洲父母发现后,急送至医院就诊,经CT扫描,发现邓阿姨颅内出血。随后,邓阿姨被推进手术室进行开颅手术。同月27日,邓阿姨虽经全力救治,但病情仍迅速恶化,神智昏迷、自主呼吸微弱,其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2天后,邓阿姨死亡。据病历记载,邓阿姨患有高血压和动脉瘤等疾病,但平时未服药治疗。

  邓阿姨出事后,她的丈夫朱清和认为妻子是在吴家工作期间死亡的,因此提出与吴从洲夫妇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52月,朱清和以自己及两名子女的名义,将吴从洲夫妇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朱清和及子女认为,邓阿姨在吴从洲家中做保姆,并且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吴从洲夫妇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中的50%20万余元。同时,朱清和认为,吴从洲夫妻作为雇主,分配给邓阿姨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超负荷。

  吴从洲夫妻则称,邓阿姨在家中做保姆时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高血压及动脉瘤的病情,加之她平时未服药治疗,这才导致发病死亡。因此,邓阿姨的死亡是其平时疏于治疗造成的,与他们没有关系。

  根据病历资料,邓阿姨被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且发病时为休息时间,所以她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劳务而遭受人身损害,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邓阿姨及吴从洲夫妻对该损害后果均无过错。邓阿姨系吴从洲家庭的住家保姆,吴从洲夫妻系邓阿姨提供劳务活动的接受方及受益方,吴从洲夫妻可对邓阿姨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损害后果及原被告家庭的经济状况,法院责令吴从洲夫妻给予三原告3万元经济补偿。驳回朱清和等3人其他诉讼请求。

  【现象分析】目前,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家政服务需求量大增,但各类家政公司、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况且这些机构提供的保姆身体状况究竟如何?根本不得而知。因不了解保姆身体状况,保姆在雇主家病亡以及将疾病传染给雇主,导致纠纷产生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

  【法官说法】雇主在请保姆时,最好先带保姆去做个健康检查。关于这笔体检的费用,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出,但从雇主自身利益考虑,为保姆体检既是对保姆负责,也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本案中,吴从洲夫妇就是因为事先不了解邓阿姨身体健康状况,才致纠纷发生,希望这个案例给需要雇请保姆的老人家庭一个提醒。

  【温馨提示】为老人雇保姆要提前做好"功课"

  一是精挑选——查资质,选择正规家政服务公司。选择家政保姆时,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高、口碑好的正规家政服务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等,并详细了解家政保姆与公司之间的隶属和管理关系。不能仅贪图报价便宜而忽视了相关资质审查,对于保姆工资的领取方式(全部工资由家政公司统一下发、部分由公司下发,还是雇主直接下发)、是否提供食宿及培训等均应了解清楚,若遇到仅提供中介信息服务的情况,应格外警惕。

  二是明约定——签合同,提前约定责任承担方式。确定家政公司及服务人员后,雇主应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家政服务合同,首先审查合同主体(一般为雇主、保姆、家政公司三方合同),避免直接与保姆签订合同的情况;其次审查合同内容,注意自身的权利义务及家政公司所承担的义务,防止家政公司通过合同条款将自身置于中介的位置,以规避责任;最后,审查家政公司是否为保姆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以家政公司为被保险人,为发生伤亡和第三者责任的雇员(保姆)提供赔偿责任的保险,从而为老人得到赔偿提供保障。

三是细考察——多接触,全面考察保姆护理经验。家政服务公司一般会要求雇主对保姆面试,雇主在面试中应注意了解保姆护理经验、工作年限等,尤其是保姆在遇到老人摔伤或者其他意外时候的应急处置能力。(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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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锋 2016-6-6 23:49
引起注意,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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