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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退休再就业纠纷,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推责

2015-6-30 10:44| 发布者: 家网编辑9| 查看: 1097| 评论: 0|原作者: 文/杨学友

摘要: 当下,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纳入保护范围之内。然而,退休打工族虽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但这不意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随意被侵犯。下面案例告诉退休打工者,在劳动法之外,还有诸多相关法律保护 ...

当下,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纳入保护范围之内。然而,退休打工族虽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但这不意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随意被侵犯。下面案例告诉退休打工者,在劳动法之外,还有诸多相关法律保护,维权绝不会遭遇尴尬。

  一、不能以劳动合同无效,而拖欠退休人员打工工资

  [案例]61岁的陈师傅原系某国企修配厂高级技工。20135月退休后,被市区某个体修理厂聘用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陈师傅月工资为2800元,每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20141月初,因公务用车大量削减,老板以效益下滑为由将员工工资削减,陈师傅每月只领到2000元,而且从3月以来停发工资。陈师傅无奈于6月初辞职并要求老板按每月2800元标准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老板则认为,陈师傅系退休人员,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再说,效益不好,厂里有权降低工资。

  [评析]《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既然双方约定陈师傅的劳动报酬为每月2800元,并未附加其他条件,双方均应严格依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二、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告状无门、拖欠报酬

  [案例]去年1月初,51岁的徐阿姨从某企业退休后,凭着良好的财会资质,经熟人介绍,被某制冷公司找去帮忙。双方口头约定徐阿姨月工资为2000元,而且可以不用8小时坐班。既然是熟人介绍,徐阿姨没在意签订书面合同,老板也很是讲信誉地每月按时给她开工资。3个月后,该老板将制冷公司出兑给他人,而新到任的老板因经营不景气,连续3个月没给徐阿姨等工人开工资。无奈之时,徐阿姨与其他几位工人同时申请劳动仲裁,其他几位工人很快就拿到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唯独徐阿姨的申请被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徐阿姨系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调整。

  [评析]《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既然徐阿姨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那么就应按劳务关系支持约定的劳动报酬,如果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因用人单位违约,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三、不能以退休再就业而一概否定劳动关系

  [案例]2009年初,60岁的牛大爷退休时因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仅10年,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退休金待遇。为此,牛大爷一直未办理退休关系。并通过熟人关系与某学院签订了用工劳动合同。约定牛大爷专门从事学院内园林养护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每天8小时。20137月,该学院精简后勤临时工,决定对60岁以上人员一律解除用工合同。在与学院结算工资时,牛大爷提出对自己应视为在职劳动者,学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工作4年)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学院提出,牛大爷应聘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是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当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牛大爷在接受学院应聘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未满15年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当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劳动者应有的待遇。

  四、不能以退休返聘,拒绝其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马师傅是某铸造公司具有高级职称的钳工。没等退休就被公司返聘为技术员。月薪3000元。两个月前,他正在操作机器时,突然停电,没一会儿又来电,这期间,他的手放在刚停下来的机床转轮上,突然来电后,他的右手当即被击伤,事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可公司只同意为他报销基本医疗费用,别的一概不管。

  [评析]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同时,还要求“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马师傅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

  五、不能以有约在先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为给读研究生的儿子积攒学费,53岁的刘大姐跟着村里佟大勇个体工程队(无建筑资质)外出打工。佟大勇为减轻自己的事故责任,与工程队所有人员均签订有“参加工程队人员出事故由自己负责,佟大勇不担任何责任”协议书。刘大姐在一次施工现场被高空坠物砸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整个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000余元。事后,佟大勇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因双方之约定与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而无效。雇主佟大勇和发包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不能以替班遇车祸身亡,而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某女士老乡葛某是街道环卫职工。20111113日晚间,葛某因家里有事,找到某女士请求明日替他帮忙打扫他所分管路段街道卫生,并约定将当日工资60元给某女士。翌日清晨,某女士在一路口扫地时,被一辆货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某女士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因找不到肇事车辆,某女士的子女找到葛某与他所在的街道卫生管理部门,葛某说与他无关,他已经支付给某女士当日工资;街道则认为,他们与某女士不存在任何关系,拒绝担责。

  [评析]某女士为葛某替班,双方之间形成雇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葛某应当对某女士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街道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受益人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侵权人逃逸不能确定,街道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受益人给予适当、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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