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两部法规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对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抚养义务,实施家暴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该子女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撤职或开除。
不得拒绝履行赡养老人义务 这里,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省“老人节”。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赡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住房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采取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和相应的所有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
赡养人无力尽责 社会应救助老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特困供养和医疗救助。 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给予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陕西省建立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数额和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服务。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有以下优待服务 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去世,应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扶养能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确保老年人老有所为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业务专长、健康状况,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传授文化科学知识、进行科技开发、写作编译、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并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对有专业知识、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把他们的有关情况录入人才信息库,供有关用人单位征聘时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有毒、有害、重体力、高空、井下、水下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办老年讲座、老年学习班、老年学校、老年学院、老年大学。
强化法律责任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钱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优待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综合、归并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和登记、核实以及养老、医疗、金融、交通服务等信息,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加强居家养老设施和网点建设,发展城乡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