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商务局离退休干部局,市直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人事)处,市管各大企业、各代管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鲁老干〔2014〕2号)精神,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5周年,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我市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基础上,参照省里四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各个历史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增长幅度,适当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00元。
二、经费渠道。按原发放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中共济南市委老干部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