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第13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现行法第8条修改 |
第9条[老年人义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14条[老年人义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现行法第9条修改 |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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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家庭养老]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第15条[家庭养老]老年人有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现行法第10条修改 |
第11条[赡养人范围及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第16条[赡养人范围及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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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第17条[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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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精神慰藉]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
新增 |
第13条[住房保障]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第19条[住房保障]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出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购买或者建造住房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
老年配偶一方死亡,家庭成员分割房产时不得侵犯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所有权,不得强迫其迁出。 |
现行法第13条修改 |
第14条[代耕代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第20条[代耕代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无法耕种或者照管的,应当做出妥善安排,保证老年人的收益。 |
现行法第14条修改 |
第15条[赡养义务的履行]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第21条[赡养义务的履行]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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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扶养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第22条[扶养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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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赡养协议]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第23条[赡养协议]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有争议或者老年人要求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现行法第17条修改 |
第18条[婚姻权益]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第24条[婚姻权益]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再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任何一方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应当根据对方对本人的扶养情况以及对方的经济状况,为对方保留一定份额,保障对方的基本生活。 |
现行法第18条增改 |
第19条[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第25条[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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