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合治 不弃重典 □王永春 前段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经验时,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理念,有专家、媒体把这解读为“德主刑辅”。愚以为,这样理解未免过于偏颇了。在这里,习近平说得很清楚,就是把自律的道德与他律的法制结合起来,互为作用,形成有机合力,内涵治国。也就是说,礼法合治,绝不意味着“德主刑辅”。相反,依法治国,永远高于以德治国。而且,古人“乱世用重典”的理念,同样适用于“盛世用重典”!尤其是在道德滑坡、腐败势头仍没有根本改观的情势下,更须“大刑伺候”。 翻开我国的古代史,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从西周开始,我们的祖先就提出了一系列齐家治国的优秀思想,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等等。读来,至为叹服,常常羡慕,要是能像古人这样说的,该是多么好啊!可是,回过神来一想,古人有这么好的治国理念,怎么一个一个的朝代都完蛋了呢?可见,德,不是万能的。当然,会有人说,那是因为统治者无德了。可是,德从周始,为什么“春秋战国”了呢?汉武帝是“德主刑辅”的倡导者,但为什么他用武首屈一指呢?道理很简单,古人所谓“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但偏偏有人“仓廪实而更无耻,衣食足而思淫邪”,教而不化;你想“一等人忠臣孝子,两件事读书耕田”,安享太平,他偏不让你!看看那些贪腐官员、那些黑社会恶棍,他会因为你和他讲“德”而立地成佛吗! 我国新的刑法修订后,引入了“无罪推定”的理念,这无疑是法治的巨大进步。但是,一刀切的“无罪推定”,同样也会在很多时候放纵犯罪,甚至冤枉好人。这样说,并非笔者主张法制倒退,而是说,在治理群体上,对于实行“无罪推定”,应该是有合理区别的。譬如,对于官员腐败,对于黑社会敛财、欺压百姓,窃以为就不该实行“无罪推定”。对于这类群体,有关部门即使没有掌握他们违法犯罪的实质证据,但是他们吃喝玩乐、阔气挥霍、生活奢靡,消费明显超过收入,或拥有与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院为什么不可以据此作为他们非法所得的证据呢?对他们,套用什么“无罪推定”,是对人民、对正义、对法制的无情嘲弄! 西方有一则古老的哲理说,要使驴子听话、前进,就在它前面放一个胡萝卜,同时拿一根棒子在后面赶它。美国的立法者把这归结为了“大棒加胡萝卜”的执政理念。在这一理念下,尽管美国的“民主、自由”高调喊破嗓子,但法律对于各种违法行为却是零容忍,会毫不犹豫地使用强大武力,哪怕伤及人质也在所不惜。在国外滥用武力自不必细说。在国内,1993年4月19日,美国联邦政府动用坦克大炮攻击大卫邪教总部韦科山庄,导致80名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邪教教徒葬身火海。当年7月14日,得克萨斯州法院作出裁决,认定联邦政府对这些邪教徒的丧生不负责任。 这里,笔者绝不是主张暴政治国,而只是对“德主刑辅”持有不同看法。治国,德,即民主,自然是不能丢弃的,而且只能发扬光大不能倒退,但是把“法”置于“德”的辅助地位,这是不可取的。列宁说过,所有的一切统治阶级,都需要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一种是牧师的职能。这句话在今天来说,也许听着不舒服,但它却是真理。看看美国的“大棒加胡萝卜”,和列宁的学说有什么区别吗?提倡礼法合治,是为了培养社会高尚的价值观,以道德促进、优化法治,而绝非是要把法制当陪衬;恰恰相反,法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必须常态高悬,而敢于越轨者,“悬顶之剑”必然无情落下,不给乱道者、违法者以任何幻想,不打丝毫折扣,才能够保证和捍卫法律应有的权威和神圣。 “文革”结束以来,我国在法制的轨道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无论在守法上还是在执法上,却都存在很大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现象大量存在。这除了归咎于拜金主义导致的道德滑坡之外,用典刚性不足、柔性有余,不足以震慑犯罪才是最大根源。故而,用重典,严格执法,法律才能产生作用。重典之下,严格执法,法律的目的才能实现。当然,用重典,须内涵执法,既确立执法机关的权威,又确保执法的质量,这就离不开有一支素质精良的执法队伍。因此,培养和提高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让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备高尚的人文情怀、道德情操,让每一个执法人员都是中华文化、社会公德的崇尚者,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氛围下,用典适重,重而有度,度为公道,道为国家民族之大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礼法合治,达到标本兼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