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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遗骨是否属于遗产?

2011-11-3 10:01| 发布者: 老干部之家| 查看: 1573| 评论: 0

摘要: 逝者遗骨有可能会引发亲属间的相应权属纠纷。日前,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徐汇区法院等多家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来法院受理过不少包括骨灰在内的逝者遗骨权利归属纠纷案件,或者基于遗骨权利之上的例如 ...

逝者遗骨有可能会引发亲属间的相应权属纠纷。日前,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徐汇区法院等多家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来法院受理过不少包括骨灰在内的逝者遗骨权利归属纠纷案件,或者基于遗骨权利之上的例如追思权、祭奠权等权利的确权诉讼。在这些纠纷之中,当事人往往对于逝者遗骨的权属概念缺乏清晰的了解。

近期,黄浦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逝者骨灰权属纠纷案件。

被告程大来与逝者程细妹系兄妹关系。原告郑庚与程细妹自1988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0588程细妹病逝,其间一直未登记结婚。程细妹去世后,其骨灰被寄存于某安息园内。2006811,程大来将骨灰取出,一直存放于自己处。而就在该案之前,程大来曾以继承人身份就程细妹的遗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过法定继承之诉,并经浦东新区法院民事判决,确认了原告郑庚与程细妹的事实婚姻关系。由于原告郑庚多次要求被告程大来返还骨灰遭拒,郑庚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程细妹的骨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程细妹生前是否作出过对其骨灰进行处分的遗愿?如程细妹生前未对其骨灰作出处分,其死后骨灰应由谁保存管理?

原告郑庚认为,他与程细妹是夫妻关系,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作为配偶,他与程细妹的关系比被告更加紧密,理应由他来处理程细妹的骨灰。程细妹生前未留任何遗嘱,所以他欲将其骨灰落葬于自己的家乡江苏海门。而被告程大来认为,原告与程细妹之间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原告在法律上不是程细妹的丈夫,在事实上未尽到丈夫的义务,无权处理程细妹的骨灰。程细妹生前留下与其母共葬于墓园的遗愿,而原告不可能遵循她的遗愿,所以由他处理其骨灰更为合情合理。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骨灰属于法律上的特殊物,包含着强烈的社会伦理意义,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仅限于保管、安葬、祭祀之用途,不能以使用、收益、抛弃为内容。近亲属因其与死者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对骨灰享有保管、安葬的排他性权利。当存在数个近亲属时,应根据善良风俗和道德习惯,依照亲疏远近确定权利归属的孰先孰后,即由与死者生前血缘关系或生活关系最近的亲属享有处分权。

原告与程细妹系夫妻关系,被告与程细妹系兄妹关系,而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是家庭关系存在的纽带,较之于兄弟姐妹更为密切。虽然现行法律对于骨灰归属问题未做出明文规定,但依照传统的善良风俗和道德习惯,由程细妹的丈夫郑庚对骨灰进行保管处分更为合情合理。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程大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程细妹的骨灰返还原告郑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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