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昌人社〔2014〕31号)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615元。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死亡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738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800元;3、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923元。兼有以上三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