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近日,昌邑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昌政发〔2014〕27号)。其中,制定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规划等土地规划时,合理规划布局养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在2020年底前通过补建,不得挪作他用。要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保障土地供应。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举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2014年至2020年期间,政府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将建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也可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建设补助。在省、潍坊市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对新建、改扩建达到1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骨干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补助。
(2)对新建的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包括街道、社区针对辖区内老人建立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投入使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含残疾人)达50人以上,已经安装使用信息呼叫网络系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
(3)支持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举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专门为智力、康复期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多重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生活照料的托养服务机构,服务人数达到50人以上,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
2.运营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1位具有昌邑户籍、入住达到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智力、 康复期精神、视力、肢体和多重残疾人,不分年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且服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非营利性老年人服务机构,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
3.购买服务。对具有昌邑户籍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含60岁)城镇“三无”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康复期精神、视力、肢体和多重残疾人,不分年龄),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达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养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助。
四、实行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市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鼓励医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举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社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六、加强队伍建设。市民政局要会同市人社局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务。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义工服务新途径。
七、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业秩序。市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发改、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国土、建设、卫生、人社、环保、城管、文化、广电、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镇街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市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评估、评审办法,加强和规范养老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主动参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养老机构为老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等进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