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年人的日常衣食住行中,由于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原因,一不留神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情常有发生——
案例一:虽有警示标志,商场仍要为老人摔伤“买单”。2013年“五一”前夕,刘大妈到某服装自选商场购买了一件上衣,在通向一楼的电动扶梯上,刘大妈的一张百元纸币被抖出来落到了电梯和墙壁之间的悬空塑料草坪上,刘大妈一看着了急,不顾草坪上“请勿踩踏”的警示牌,飞身跨过一米多高的电梯扶手,准备去捡那张纸币。谁知,人造草坪只是一层薄薄的塑料板,老人刚踩上去就径直摔到3米下的一楼,造成脑震荡、腰椎骨折等身体多处伤害。经过半年多的治疗,总算伤愈。身体受了罪不说,医疗费用花去8万余元。经人指点,刘大妈将商场起诉到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维权提示:“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商场虽然对塑料草坪做了警示标志,希望以此来避免人们进入该区域,但是没有对该区域的特殊构造作出说明,也没有对进入该区域的严重后果作出警告,即没有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刘大妈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商场警示标志的含义,但还是跨越电梯扶手捡拾纸币,也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对该损害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二:旅游就餐跌伤,旅行社服务瑕疵应赔偿。前些日子,退休干部老马参加当地“夕阳红”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五日游”旅游团出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饭店用餐时,因饭店内楼梯台阶湿滑,老马不幸滑倒致右手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4600余元。伤愈后,老马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旅行社却认为,老马是在饭店自己摔伤的,即使有责任也是饭店的责任,与旅行社没关系。老马为此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指定用餐的饭店楼梯湿滑,导致原告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 维权提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存在违约的事实,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老马摔倒的事实,认定旅行社一方违约,赔偿全部损失。当然,旅行社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游客就餐的饭店进行追偿。 案例三:自己摔倒“碰”伤老人,虽无过错仍需担责。2013年清明节,王大妈带孙子到公园散步。游览途中,刘大妈突然被不慎摔倒的游客林某带倒在地,致使左手臂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尺桡骨远端骨折。刘大妈住院治疗20余天,支付医疗费1.4万余元。伤愈后,刘大妈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给付原告经济补偿费6000元。 维权提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混合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谓混合过错原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是在自己不慎摔倒之时将原告刘大妈撞倒,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实施侵权的恶意,也不愿意发生撞倒原告的损害结果,不能适用民事侵权的一般过错原则。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承担了原告部分费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四:垂“钓”触电致人亡,特殊侵权损害如何赔偿。前些日子,老刘约几位老友一起到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鱼竿不小心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老刘当场被电击身亡。事发后,刘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区供电公司赔偿老刘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4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钱某和供电公司各赔偿原告9万元、5.5万元。 维权提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免责情形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应按照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在其不能证明触电是死者故意而为的情形下,其是赔偿义务人。本案中鱼池承包人未履行安全保障和警示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死者老刘具有过失行为,其在钓鱼甩竿时未注意避让电线,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对地减轻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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