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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老干通字[2013]13号文件的通知

2014-5-15 11:26| 发布者: 枣庄市委老干部局| 查看: 1837| 评论: 0

摘要: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市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科,各人民团体老干部(组织、人事)科,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党委老干部(组织、人事)处:现将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在离退休干部中开展“为民、 ...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市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科,各人民团体老干部(组织、人事)科,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党委老干部(组织、人事)处:

现将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在离退休干部中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红色印迹征文活动的通知》(鲁老干通字[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为民、务实、清廉”红色印迹征文活动作为深化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丰富广大离退休干部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作为今年老干部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积极推进征文活动的开展。各区(市)、各部门上报征文不少于2篇,于2013年10月18号前统一报送市委老干部局调研科。
同时,按照省委老干部局的要求,今年继续开展百部口述史活动、“红色印迹”征文活动。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以发动老同志撰写回忆文章、上门采访老同志等形式,搜集和抢救革命史料。各区(市)、各部门上报的征文不少于1篇,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
人:张兴生
联系电话:0632——3315479
电子邮箱:dyk1023@163.com
附: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在离退休干部中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红色印迹征文活动的通知》
中共枣庄市委老干部局
2013年6月26日
附件:
关于在离退休干部中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红色印迹征文活动的通知
各市委老干部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老干部(组织、人事)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党委老干部(组织、人事)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引导离退休干部正确把握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的相互联系和重大区别,正确看待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问题,分清主流和支流,增强对党和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改革开放的信心,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2013年全省老干部工作要点》安排,在全省离退休干部中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红色印迹征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
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深刻认识党的两个历史问题决议总结的经验教训,认真回顾在职在任时亲力亲为、亲睹亲闻过的为民服务、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难忘经历,以撰写回忆录的形式,再现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成长轨迹,表达永远跟党走的坚定信心。
1、为民篇。回顾在职在任时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掌握真实情况、了解民之所愿、扎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的难忘经历,表达人民至上、服务第一的为民理念。
2、务实篇。回顾在职在任时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把党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的难忘经历,表达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务实观念。
3、清廉篇。回顾在职在任时坚持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严格规范权力行为、廉洁奉公、反腐倡廉的难忘经历,表达干部清正、政府清明的清廉信念。
二、征文要求
1、结合亲身经历和切身感受,主题鲜明、内容真实、立意新颖、文字精炼,拒绝空泛议论,征文须为个人或单位原创,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2、围绕“为民”、“ 务实”、“清廉”三个主题可择一撰写。
3、来稿注明撰稿人基本简历、附撰稿人近期一张二寸彩照,并在文首分别注明“为民”、“务实”、 “清廉”征文字样,在文末附作者姓名、单位、通信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三、征文时间及联系方式
征文时间:从即日起至2013年10月底截稿。
联系地址:济南市纬一路482号,山东省委老干部局调研处,邮编:250001
人:隗蒙
联系电话:0531——86904181
电子邮箱:tx169@163.com
四、评选及奖励
对所有来稿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向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者颁发证书。获奖作品将作为《红色印迹》丛书之一结集出版。《老干部之家》和《老干部之家网》也将择优刊登。
四、组织领导
本次征文活动由省委老干部局主办,省委老干部局调研处、《老干部之家》杂志社承办。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离退休干部社团的组织引导作用,广泛发动老干部积极参与、踊跃投稿。要为老干部参与征文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帮助进行文字的整理、修改、微机录入、上网传送等。原则上所有应征文稿由市、省直部门、有关企业和各高等院校老干部工作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篇,每个省直单位、有关企业和各高等院校不少于3篇。省委老干部局将对组织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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