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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5-15 10:42| 发布者: 枣庄市委老干部局| 查看: 424| 评论: 0

摘要: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市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科,各人民团体老干部(组织、人事)科,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党委老干部(组织、人事)处:现将《枣庄市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印发 ...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市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科,各人民团体老干部(组织、人事)科,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党委老干部(组织、人事)处:
现将《枣庄市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枣庄市委老干部局
2013年7月15日
附:
枣庄市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有效保护干部信息使用、处理、维护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干部数据采集、录入、维护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
二、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信息管理员负责离退休干部数据管理维护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
三、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规划、建设和管理。离退休干部信息应当按照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四、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不使用、复制来历不明的移动设备,防止泄密、窃密。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不使用非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的病毒防治程序,定期进行升级和设备检测,保证管理系统的安全、高效、正常运行。
五、 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报送及接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离退休干部信息采集的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填报离退休干部个人信息表,填报内容应当与离退休干部本人档案记录相一致。
2、及时准确将离退休干部个人信息录入到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中,认真做好信息校核,建立离退休干部信息库。
3、信息采集、录入、校核等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生成统计报表。生成的统计数据要与信息库中的数据一致,并进行数据备份,防止信息意外损坏或丢失。
4、离退休干部信息和统计表等数据核对无误后,各统计单位以光盘形式报送到老干部工作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在接收报送时,应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非涉密计算机向涉密计算机复制和传递数据。
六、信息的查阅、使用、管理等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严格信息查阅制度。离退休干部信息数据用于老干部工作管理服务,各相关单位在查阅、使用数据资料应当遵循干部档案管理和涉密信息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查询程序,认真办理登记手续。信息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2、查阅离退休干部信息,必须严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更改、抽取、撤换离退休干部信息。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离退休干部基本信息,不得擅自拍摄、复制离退休干部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拷贝的,须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经批准后,登记办理。
3、离退休干部信息存储部件和采集表、统计报表、名册应当依据《档案法》、《保密法》规定,分类建档,实行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堆放,并注意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和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4、离退休干部信息存储部件和采集表、统计报表、名册等资料的销毁,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进行处置。
七、各级信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九、各区(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离退休干部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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