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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对假冒伪劣不能一罚了之

2014-3-17 10:15| 发布者: 老干部之家| 查看: 2059| 评论: 0|原作者: 纪慎言|来自: 老干部之家“家”人博客


    每年的“3.15”前后,全国上下都要招呼一阵子“打假”,甭管真打还是假打,总会有一些“倒霉的”撞倒枪口上。既然是撞到了枪口上,就不能白撞,挨罚是跑不了的。有关部门开罚单,有关系的托关系,没有关系的认倒霉,如数交了罚款,然后万事大吉。这就是我们每年“打假”的程序。也正因为有这样的“一罚了之”,所以才使得我们的“打假”越打越假,假冒伪劣越来越多。因此,刚开始“3.15”的时候,人们对“有关部门”的期望值还挺高,几年下来以后,老百姓一看市面的事儿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买了用了吃了“假冒伪劣”之后,除了自己认倒霉以外,就是自己提醒自己多长个心眼儿;对“有关部门”就没了多少期望,尤其对报纸电视上的瞎吵吙就有点嫌烦了。

    我们说,“假冒伪劣”的关键或曰核心是“劣”。而“劣”对于人们的危害是巨大甚至是致命的。尤其是食品药品造假,因为“劣”可能导致中毒或者慢性中毒、贻误治疗或者引发新的疾患,这都是不能容忍的。从严格的意义上讲,食品药品的造假应该属于谋财害命,是软刀子杀人;是完全应该按故意杀人罪量刑的。退一步讲,即使是在不知危害实情的情况下造了假,那也应该算是过失杀人,也是要判重刑的。再退一步来讲,就是不算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最起码你这造假者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是属于诈骗的,也应该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交钱就完事。

    老百姓最不赞成的就是对造假者一罚了之,因为你既不能对他施以重刑,又不能罚得他倾家荡产,他们挨罚之后会更加变本加厉的造假,以便把被罚的损失尽快补回来,最终吃亏倒霉的还是老百姓消费者。所以笔者以为,借助“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启示,对制售假货者施行“重刑之下必有所惧”,来个高压震慑,提高他们的造假成本,让他们不敢造假,造不起假。

    既然我们号称是“法治国家”,我们完全有必要把“造假罪”列入《刑事诉讼法》之中,让一切造假者都承担法律责任,再不能用赚的黑心钱来买自己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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