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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过立法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2021-10-13 15:18| 发布者: 家网编辑9| 查看: 421| 评论: 0|来自: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老年大学

9月30日,《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第三十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1日施行。

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山东省对老年教育工作始终高度重视,1983年即成立了全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并逐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老年大学办学体系,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7号),对构建全省覆盖城乡、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保障有力的老年教育新格局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群众对精神文化和学习需求的日益增长,老年教育发展滞后的矛盾愈加突显。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山东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22.1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20.90%,高出全国2.2个百分点,总量位于全国第一位,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当前,在老年教育领域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矛盾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缺少专门的老年教育制度设计,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畅、保障措施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密等问题。老年教育尚未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在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往往独木难支;二是,优质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除各级政府举办的老年大学外,其他形式的老年教育机构在办学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老年教育事业未能融入城乡规划建设和治理之中,大中城市老年大学“报名难”和“一座难求”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老年教育的发展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三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山东省的情况看,胶东地区好于鲁西、鲁西北、鲁西南地区,相比县级以上城区,乡镇、街道等基层老年教育设施和老年教育水平相对滞后,优质老年教育资源和师资队伍短缺,难以满足老年人就近学习需求;四是,基层老年教育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老年学员的学费一般较低,无法实现资金回补,多渠道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还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从事老年教育的教师往往无法落实编制,只能依靠临时聘请和志愿服务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依法加以规范解决。因此,通过立法推动解决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等突出问题,对积极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真正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比其他省市先期制定出台的相关法规,山东省制定的《条例》结构更完整、布局更规范、内容更齐全、措施更有力。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重点进行了制度设计:

一、构建了明晰的责任体系。提出发展老年教育应当遵循正确的办学原则和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发展的原则。根据山东省实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针对老年人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所经常遇到的来自社会、家庭等方面的阻力,提出全社会“都应当关心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应当“支持、鼓励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同时明确了政府和新闻媒体的相关义务,从而从制度设计上营造有利于老年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擘画了完整的系统布局。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是造成“报名难、入学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何按照布局规划方案积极推动老年教育发展,引导各级重视老年教育设施建设、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加强老年教育支持服务,实现老年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骨干的教育模式。规定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等的责任义务,明确了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优质教育资源集聚优势和办学经验,举办分校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确保主要教育力量供给有力;二是建立以普通高校和开放大学为补充的教学力量。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可以结合学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课程,开放大学应当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为老年教育提供多样化保障方案;三是建立以基层场所为基础的保障模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公益性教育平台,统筹社区文化、体育健身、科学普及、卫生健康、法治宣传等各类资源,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教学行为的规范管理,是保证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老年学员权益的重要一环。一是明确了招生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二是明确了课程安排的基本要求。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课程,积极开展老年健康、安全保护、防范金融和网络诈骗等教育,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针对目前老年人普遍无法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实际,要求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将智能技术应用纳入教学内容,提高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的能力;三是明确了师资队伍的基本构成。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关专业教学能力,针对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提出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教师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科技、医疗、体育、文艺工作者专业社工和非遗传承人等参与老年教育工作;四是明确了教育机构的管理措施。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老年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服务保障,关注老年人健康,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营造安全、舒适、优美的学习环境。

四、明确相关的保障措施。针对目前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严重不足,教育市场秩序管理良莠不齐等问题,一是明确了各类支持和优惠政策。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受教育者等多主体分担的老年教育资金筹措机制,老年教育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等;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公安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监管和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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