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之前我国一直未引进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市开启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 根据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对个人破产制度,支持者认为,其保护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创业、经营失败者东山再起的机会。现实中,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些创业、经营失败的个人背上巨额债务,山穷水尽的债务人可能会选择当“老赖”或“跑路”,更有甚者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 同时,也有不少人担心有人会钻法律空子,来恶意逃避债务。也有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不死债不烂。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以后就不敢轻易向外借钱了,这会增加个人融资的难度。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