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去世,银行留有存款,如果知道密码,那就有可能将存款取出。可是,如果不知道密码,那就麻烦大了。因为银行规定,想要取款,必须先去办理各种证明,还要进行公证,甚至不得不到法院打一场“取款官司”。更为甚者,倘若银行的存款是“无主存款”,也就是存款人死亡后没了亲人,那么这笔存款又该属于哪一位?难道永远留在银行“休眠”不成?调查表明,对于此类“无主存款”归属问题,我国目前尚属法律空白…… 亲人离世,存款不知密码难取出 郑州79岁的梁老太老伴去世早,多年来和独生子相依为命。儿子身体有病,一直没有婚娶。2012年6月,45岁的儿子因病去世,给梁老太留下6个存折,总计两万多元。梁老太不知道存折密码,无法取钱。经过咨询后,她带上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社区证明、派出所证明等多个文件前往银行,想取出这笔钱。可银行告诉梁老太,光有这些证明不行,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梁老太还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才能取出这笔钱。 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0年联合下发的通知,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存款,继承人没有争议的,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领取相关款项;有异议的,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继承人后进行。梁老太不死心,在弟弟的搀扶下,坐公交车,辗转来到郑州市公证处。通过咨询得知,不论数目,公证一个存折需500元,6个存折3000元。然而梁老太6个存折中钱数最少的存折上面只有98元,这公证的代价太昂贵了! 除了掏3000元公证费,难道没别的办法吗?梁老太咨询一些法律人士,得知除了公证,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到法院起诉,确定梁老太是儿子的惟一继承人。于是梁老太来到法院,可困扰又来了:梁老太是儿子的惟一继承人,没有起诉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原告,没有被告,法院根本没办法立案审理。最后,无路可走的梁老太向当地媒体求助,经媒体报道,公证处表示梁老太孤苦伶仃,家庭困难,可减免部分费用。 梁老太的遭遇,绝非个别现象。2011年12月,浙江宁波的孟女士也遭遇了同样苦恼。孟女士的母亲去世后,家人发现了老人的一张银行卡,老人每月享有80元的基础养老金,钱都是打到卡里。老人去世后,社保还补助了一次性丧葬费,卡里共有2400元。可是孟女士没想到,要取出这笔钱极不容易。 银行告知,须先去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公证处要求孟女士出示的一系列证明材料中,还包括“父亲去世时的死亡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孟女士无奈地说:父母均活到了90多岁,父亲去世已20多年,结婚证明不知道去哪办,也根本办不了……对此公证处解释,程序就是这么繁琐,还需家属提供死亡证明、子女证明、财产证明等,同时收取继承遗产2%的手续费。 孟女士再次向银行求助,银行表示没有办法,说银行出于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会要求遗产继承人全部到场,并出示公证处的遗产分配公证书。如果不履行这一手续,财产如果落入非合法继承人手里,就很难监管了。银行会一直等孟女士办好公证来领取为止,如果真办不出,这笔钱只能一直在银行存着。 孟女士感叹:2400元,数目不大,但是为这事忙了一年,花在上面的人力、物力远不止2400元,可最终没有取出。孟女士说:“如果大家怕麻烦最后都不去取钱,那么这些钱最终会流向哪里?” 48岁的李女士来自河南洛阳,父亲死亡后,留有一个380元的存折,家人不知密码。银行称要进行遗产公证,并且,李女士兄妹五人都要公证。由于李女士姐姐在上海工作,即使她愿意放弃380元存款的继承权,也要在上海做公证。这样要取出380元存款,公证费至少得花2000元。无奈,李女士选择了放弃……
“休眠存款”想取出,条件异常苛刻 程序太繁琐,银行太绝情。这是不少人的感慨。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此规定的第四十条第一项内容是: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对此,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严格说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法律有相违背的地方。因为《继承法》里,从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法不禁止则自由,继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证明,提供相关材料,未必是公证处出示的,根据法律,就应该得到遗产。银行要求对这些材料进行公证,并非法律上的强制公证范围,而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公证费已对小额储户造成不便,显现出内部规定的不合理性。李华阳律师说,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假如储户存款很少,如果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证明,显得成本过高,而如果储户的继承人能提供合法遗嘱或相关证明等,能初步证明继承人身份,且在该储户继承人签署保证担保的情形下,建议银行考虑允许继承人直接支取存款。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有存“私房钱”的习惯,万一遭遇不测,亲人又该如何唤醒这些“休眠存款”?对此有专家指出,亲人一旦去世,留下的存款就作为遗产来处理,于是就产生了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指定的所有继承人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就必须通过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多位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产生纠纷,就要到法院来诉讼,最后要出示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为了将来不出现麻烦,建议储户平时应该将自己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人,如在哪个银行有存款、密码等。银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隐私,是不接受一般客户向银行申请查询亲人包括朋友这样一些存款的,只有司法机关等部门才有权力查询客户的存款情况。
“休眠存款”国内无明确处置办法 所谓“休眠存款”,就是指长期没有交易记录的个人存款。其中,一部分是“有主存款”,另一部分是“无主存款”。 目前,在我国因存款人死亡而导致的“无主存款”归属问题,尚没有具体意见出台,我国对这一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比如汶川地震后,一些遇难者“无主存款”问题,各银行对如何处置和归属定性问题尚无涉及。再比如说,我国唐山大地震后,落实震亡储户存款的工作进行了8年,到1984年才基本结束。其中,相当一部分震亡存款交还给了震亡人亲属。但不能查实的账户,或历年来沉淀在银行的“睡眠账户”中的资金,则被银行列为“营业外收入”,这是现在国内银行业通行的做法:把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作为“营业外支出”记账。银行方面解释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睡眠账户”占用了大量网络资源,每天要计息生息,被记入“营业外收入”后,就不再占用网络资源了。 对此,有法学人士称,银行把长年不动的账户列到“营业外收入”,说明银行把“无主存款”当成了自己的收入,应属于不正当得利。从法律法规上说,“无主存款”属于无主财产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也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现实的问题是:面对“休眠存款”,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去寻找当事人或利害相关者,因为银行没有这种义务。对此有法学界人士建议,为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如果“休眠存款”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上缴国库。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国外通常做法是确认无主存款后,将这些存款从银行转移到一个第三方机构,继续寻找这些存款的合法主人,当彻底确定无主后,会将这部分存款用于公益事业,比如灾后重建等。 “休眠存款”在国外争议不断 目前,在国外许多银行,对储户存款都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并派专人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客户。如果发出的信息太久没有回复,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客户的其他联系方式,如果了解到客户遭遇不测,银行就会主动联系执法部门,处理客户的遗产。比如在美国,当客户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银行的客户经理都会告知,如果账户长时间不交易,银行则会把账户转为“睡眠账户”。转为“睡眠账户”后,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交易,银行将把账户里的钱划归国有。 国际上最著名的“无主存款”,当属二战时期犹太人放在瑞士银行里的钱,因为瑞士的《银行保密法》能很好地隐蔽受纳粹迫害的犹太储户的身份。然而,许多存款人被纳粹杀害后,账户遂成“休眠存款”。二战后,遇难者亲属试图追回存款,可瑞士银行却以不得透露存款人信息为由,拒绝受理。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之下,瑞士银行在1997年公布了部分账户所有者名单,组成国际委员会审理归还存款的请求。之后,在瑞士政府协调下,瑞士银行与国际犹太人组织于1998年达成协议,由瑞士银行一次性出资12.5亿美元建立一个基金,用于赔付早已死去的犹太人存款账户户主的亲属和后裔,条件是后者放弃对瑞士银行的司法追究。 在国外,商业银行非法占有“无主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银行利用其客户“睡眠账户”中的资金增加银行税前利润。2010年,英国设立了“休眠存款”基金,将15年间没有任何使用记录的户头余额作为慈善基金,支持非营利组织等。在韩国,2008年首次成立了“休眠存款”财团,采取银行捐献的方式,把银行自愿捐献的“休眠存款”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日本每年各大银行的“休眠存款”数额,加到一起高达850亿日元。2012年2月,日本商讨“休眠存款”再利用问题,探索将用于震后重建等公益活动的可行性,但由于日本银行界的反对,计划难以实施。 “休眠存款”的激活再利用,是值得每个国家关注的事情。直到今天,各国围绕“休眠存款”再利用的可行性一直争议不断,但都没有一个合理有效、具有说服力的运作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