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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打官司收集证据的“四项注意”

2013-11-2 20:41| 发布者: 老干部之家| 查看: 1211| 评论: 0

摘要: 退休干部石某在工作多年后攒下了一笔钱。2012年年底的一天,他的一位亲戚陈某来到他家里哭诉自己生意亏本,孩子又突然生病,请石某帮助解决燃眉之急。石某毫不犹豫地拿出2万元钱交给陈某,忙乱之中没有想到让陈某出具 ...


    退休干部石某在工作多年后攒下了一笔钱。2012年年底的一天,他的一位亲戚陈某来到他家里哭诉自己生意亏本,孩子又突然生病,请石某帮助解决燃眉之急。石某毫不犹豫地拿出2万元钱交给陈某,忙乱之中没有想到让陈某出具借条。一晃半年过去了,陈某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石某只好上门讨要。谁知陈某矢口否认,石某一气之下将陈某起诉到法院。但因石某没有任何借据,又无旁人作证,法院对石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石某主张陈某借其现金2万元,但不能提供借条等证据,自然很难避免败诉的结果。证据对取得诉讼胜利至关重要,但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证据收集应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作证人提供证言,即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二)取证程序不合法。《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三)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二、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一般来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证据的采信率相对较低。如《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难被法院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三、注意证据的有效性。首先,我国对民事诉讼中有关专门性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当事人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排除以下人员的证言: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案件参与人,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要求的未成年人。

    四、切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这种证据存在无法证明的危险,因此《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来证据和梦幻、占卜等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另外,作为特殊侵权情况,《规定》规定专利侵权案件,高危作业、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缺陷产品、搁置物或悬挂物、饲养动物、医疗行为等致人损害的案件以及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加害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无须由受害方证明加害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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