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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二十大——离退休干部对党的心声表白

老人遭遇意外伤害如何维权?

2013-11-1 11:26| 发布者: 老干部之家| 查看: 1220| 评论: 0

摘要: 老人与保安争吵后身亡,责任谁承担? [案例]7月26日19时许,冯阿姨与73岁的老伴李某像往常一样,晚饭后散步回来,见小区大门的建筑垃圾上堆着几个饮料瓶,李某踩着垃圾上去想取那几个饮料瓶。此时,小区保安张某出 ...


   老人与保安争吵后身亡,责任谁承担?

  [案例]7月26日19时许,冯阿姨与73岁的老伴李某像往常一样,晚饭后散步回来,见小区大门的建筑垃圾上堆着几个饮料瓶,李某踩着垃圾上去想取那几个饮料瓶。此时,小区保安张某出来大声训斥并阻止李某,李某受不了这个气就回答说:有话好好说,你撵我干啥?保安气愤地冲着李某喊道:我撵你,我还想打你呢!说着要上前动手。冯阿姨拉着老伴就走,可保安还是追上来并推搡冯阿姨,后被过路人劝解拉开。冯阿姨与李某走出几步,李某开始大口喘气,坐在路边凳子上休息了一会儿后往家走。到自家单元楼前时,老人突然倒地。经120抢救,半个小时后李某身亡。

  [分析]本案可通过司法鉴定来进一步确认李某的死亡原因。如果老人死亡结果是保安行为直接造成的,保安张某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若是老人存在某种疾病,保安与李某发生争吵引起李某情绪激动并致其身体不适,一气之下旧病发作死亡,那么,保安在履行职责时态度不好,有一定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保安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形下,即使李某死亡虽主要系其自身疾病所造成,但保安也应承担相应(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保安与物业公司为雇佣关系,保安系履行职务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物业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人在公交车上被人打伤,公交公司担责否?

  [案例]69岁的安大娘与妹妹乘公交车回家,老姐俩上车后就近坐在了距离司机最近的位置。这时,一个年轻人一边与司机交谈,一边用手比划着让安大娘给他让个座。安大娘起身往车后边走时,只因说了句“年轻人怎么这样啊”,年轻人便直接对安大娘动起手来。安大娘遭遇拳打脚踢后,只好就近下车,并到医院治疗。事后,因未能找到打人者,安大娘找公交公司,得到的回答是,你们找派出所吧,不是我们负责的事。 

  [分析]无论是否找到打人者,安大娘都可以公交公司合同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本案,公交公司有责任保障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安大娘整个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自身方面的过错,因此,安大娘可依运输合同关系,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老人在敬老院意外死亡,应获得哪些赔偿?

  [案例]“五保”老人周某于1997年入住所在乡敬老院。因为是五保老人,一切费用均由敬老院承担。2013年6月中旬,因敬老院发生火灾,周某被烧身亡。周某去世时,享年81岁,没有被扶养人。周某的妹妹想知道,周某应得到哪些赔偿,这些赔偿应归其继承人还是归敬老院?

  [分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结合本案,如周某与敬老院未订立扶养协议,也没有留下遗嘱,其所得到的赔偿金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敬老院作为公办的集体养老组织,有权要求扣回多年来为周某支出的“五保”费用。若有余份,再由其法定承继人承继。■

   (作者单位: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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