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在山东菏泽经营一家面粉厂的退休老人李学民,轻信了一个前来“洽购”的面条厂“业务经理”,安排人将一车面粉送至该面条厂,送货人卸完面粉向面条厂老板索要货款时,对方却以货款已被面粉厂的“业务经理”取走为由拒绝。天下哪有买东西不付钱的道理?李学民将面条厂老板告上了法庭,结果败诉并支付了诉讼费。原来,两厂的“业务经理”是同一骗子演的“双簧”,面条厂获得的面粉属于“善意取得”。最近,该案以其典型性和离奇性入选中国法院2012年度经典案例。
面粉厂来了大客户 今年60岁的李学民是山东省菏泽市原油嘴油泵厂的退休工人。2008年12月,他退休后投资85万元,和儿子李彪在该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魏海社区附近租下几间厂房,开了一家“中意面粉厂”。 因为面粉厂的位置较好,李学民父子又颇具经营头脑,生意越来越红火。 2012年5月25日上午8时左右,李学民父子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了。 上午9时左右,厂里走进一位3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先是环视了一下面粉厂,接着问:“谁是老板?” “我是,请问您有什么事?”李学民客气地应承着。 “我是咱菏泽国花面条厂的业务经理高俊,专门来购买面粉的,我们那个厂子不小,每天都需要不少面粉,如果你们能送货上门,价格好说。这是我的名片……” 李学民赶紧双手接过名片,见上面果然写着:“菏泽国花面条厂业务经理高俊”几个字,上面还印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和企业的经营理念等一大堆东西,并且做得很精致。李学民对来人立刻有了三分敬意,马上招呼客人坐下。 那“高经理”来了个“开门见山”:“我们厂最近开始真正落实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第一位当然要从面粉质量抓起,我们原来用的面粉虽然便宜一点,但质量不是很好,听说贵厂的面粉质量过硬,老板就专门安排我来洽谈购货事宜,价格嘛,好说!我们今天准备先购进1万斤,请放心,货到付款,我们绝不赊欠贵厂一分!” 听“高经理”这么一说,李学民心里很受用,接下来,两人开始洽谈价格,两人很快口头商定:面条厂今天上午购买面粉厂50斤装面粉200袋,合计1万斤,每袋单价58元,共计11600元,面粉厂负责送货,高俊亲自跟随送货车到面条厂,卸完货由面条厂经理当场付款。 然后,李学民打电话叫来了经常给他们送货的本家李怀映。不一会儿,李学民和李怀映就将200袋面粉装上了车,李学民吩咐李怀映跟“高经理”一块走,并一再叮嘱这个本家:“卸完货不要忘了将11600元货款捎回来。”
双方闹上法庭 中午11时许,李学民正计算着李怀映该带着货款回来的时候,手机突然响了起来,是李怀映打来的:“不好了……面粉卸给了面条厂,他们却不给钱……” “找‘高经理’啊!” “‘高经理’不见了。他们说没有‘高经理’这个人,还说货款让咱们厂的‘吴经理’拿走了……” “咱们厂哪有什么‘吴经理’……真是奇怪了……你等着,我马上就到!” 李学民一路忐忑赶到位于菏泽汇丰农贸城的国花面条厂时,李怀映和对方吵得正凶,并有“110”民警在场。在民警的询问下,李学民很快弄清楚了事情的前后经过。 国花面条厂的经理叫任中权。他说,今天上午8点的时候,一名自称“吴军”的男子到他们厂推销面粉,还给了他一张名片:“中意粉业业务经理”。他同意要货,并下了200袋50斤装共1万斤面粉的订单,并商定每袋面粉58元。 上午10时30分的时候,这名叫“吴军”的男子带车前来送货,任中权先验了一下货,表示说正是自己要的面粉。“吴军”向送货司机李怀映介绍说他就是面条厂经理,李怀映就按照他指定的地点,在面条厂两名员工的帮助下将面粉卸下来。在卸货至一大半时,“吴军”把任中权叫进屋内索要货款,任中权看货已经快卸完了,就向“吴军”支付了货款11600元,因为货和款当场“两清”,也没有让对方写下“收款条”。“吴军”装好货款后,说要去“方便”一下,就匆忙出去了。 面粉卸完后,李怀映拍了一下沾染在身上的面粉,找任中权索要货款。任中权说:“面粉钱刚才已经交给你们厂的‘吴经理’了!” “啥‘吴经理’?他明明是‘高俊’,是你们厂的业务经理,啥时候成我们面粉厂的人了?”李怀映一听,头“嗡”地一下就大了。 “他咋又成了俺厂的业务经理了!我们厂从来没有设过业务经理,也从没有过‘高俊’这个人!”任中权同样感到十分疑惑,两人赶紧去卫生间找“高俊(吴军)”,但哪里还有他的影子!两人都傻了眼,几乎同时拨打了“110”,李怀映还给李学民打了电话。 听了双方的陈述,民警意识到这名叫“高俊(吴军)”的男子可能是一个骗子,现在已经拿着钱逃跑了。民警让双方冷静下来,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都表示自己是受骗一方,最终调解未果。 2012年7月,李学民将面条厂经理任中权起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2年9月12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学民和任中权双方都聘请了律师。 “天底下哪有买东西不给钱的道理?面条厂买了我1万斤面粉,至今分文未付,我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如数支付货款!”一开庭,作为原告的李学民就迫不及待地说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我从来没有在原告处购买过面粉,之前也根本不认识他。并且我也是受害者,事情发生后,我没过一天消停日子,生意一落千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任中权虽然坐在被告席上,但有律师在旁边给他“撑腰”,看来也是有备而来,对“胜利”信心十足。 当天上午,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斗”了一上午,双方律师也不时加入“战阵”。主审法官也当场验看了原告李学民提供的出库单以及被告任中权提供的“吴军”名片等佐证,并让证人李怀映等人现场出庭作证,很快就查清了本案的来龙去脉。
审判长细说判决缘由 2012年11月,牡丹区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学民要求被告任中权支付1万斤面粉货款116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也由原告承担。 “怎么会是这种结果……买东西不给钱反而有理了……”李学民接到判决书,望着判决书中最后那两行的判决结果,发了半天呆。 他想不通,想质询一下法官。该案审判长傅军热情答应了他,说:“判决书中的前半部分已经就该案的主要判决理由做出说明,估计你没有细看……” “我现在心里一团糟,哪还有心思细细分析这个……” “好吧,我现在再给你详细解释一下!”傅军说:“就本案的情况来看,你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与被告建立直接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你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洽谈及履行,均是通过案外人‘高俊(吴军)’来进行,原被告之间未直接洽谈业务或者签订合同,尽管你的货物送到了被告处,被告也向其想象中的供货商‘吴军(高俊)’支付了货款,但从双方的主观认识来看,你认为自己是在与被告发生业务,被告是认为自己在与‘吴军’发生业务,所以原被告从认识方面出现了与实际不符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案外人‘高俊(吴军)’实施的诈骗行为。该诈骗行为成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的阻断,即阻却性事由,故原被告之间,未能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你不能将被告作为起诉对象。” “那我应该起诉谁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你的起诉对象应该是‘高俊 (吴军)’。” “任中权说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高俊(吴军)’,却连个收条都没有……” “是啊,被告是没有提供已经支付货款的凭证,但你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明。在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本庭主要采取了诉讼分析证据中的经验原则来分析被告支付货款的真实性:按照日常经验,原被告之间发生这种数额不大的现货交易,一般是货款两清,且在本案中,你们是第一次交易,你的送货司机在卸货后找被告要货款,也是这一基本交易原则的体现,故本庭认为被告已支付货款的盖然性远大于未支付货款的可能。所以,被告得到这些面粉构成善意取得。” “这怎么会是善意取得呢,至少应该算是骗子的盗赃物,被告应该无偿返还给我!”李学民通过这场官司已经跟律师学到了不少东西,对相关法律多少知晓了一些。 “我们认为这些面粉不属于盗赃物。在交易过程中,李怀映作为你送货司机兼收款代理人,一直在装卸面粉,即该批面粉一直未脱离你方的控制范围,按照刑法的相关理论,该批面粉不属于盗赃物。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的让与人,不法将该物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并且已经按照合理价格支付了购物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物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他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他人财物的让与人索要赔偿。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因为在广泛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善意受让人取得财物后,因为无权处分而使转让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物,这对他们显失公平。本案中,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在购买面粉时事先知晓‘吴军(高俊)’对这批面粉没有处分权,并且被告支付的价格也完全是当时面粉市场的合理价格,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得到这些面粉属于善意取得,你已经没有权利让被告返还,你的损失只能向诈骗犯罪嫌疑人‘高俊(吴军)’索取……” “我明白了,审判长,我看不用再上诉了,不然,二审掏诉讼费的还是我。不过,心里还是不大好受……我真是比窦娥还要冤枉啊!” “我们虽然也为你的财物损失感到惋惜,但是你找不到‘高俊(吴军)’,我们也毫无办法。提醒你一下,今后在商业事务中,一定要谨慎操作,不要轻信中间人,同时在交易时不要让具体操作人离开现场,避免类似的损失再次发生。” “就当是花钱买个教训吧!谢谢您给我作了这么详细的解释,让我懂得了许多知识!”说罢,李学民紧紧握住了傅军的手。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除法官傅军外,文中厂名和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