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常回家看父母”是否真的属违法行为?这个条文让很多人感觉有一些含混不清,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关于“常”是多久的概念,每天?一周?半月?一年?另外,如何界定儿女是否违反回家看看的法律条款?还有就是法律的条文对“不常回家看父母”的儿女来说,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处罚规定,其最终的处罚方式也不过就是惯常的“道德谴责”。这就犯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忌讳,这实际上是弱化了法律的严肃性。 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既然把它写进了法律,必然有它的存在的合理性。在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语境下,把“常回家看看”这一伦理诉求适时引入法律,显然不能简单归结为“法律的手伸得过长”,相反,它体现的是一种立法的善意倡导。“常回家看看”条款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将之入法,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刚性,这对于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来说,有了新的法律依据,便能更好的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的权益。 那“家”人们又是如何看待“不常回家看父母违法”呢?欢迎“家”人们畅所欲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