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 高校离退休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章程,为加强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高校离退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高校离退休工委会)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高校离退休工委会是由高校专职离退休工作人员组成的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是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接受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的领导。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开展山东高校离退休工作的研讨和高校间工作的交流与学习,提高山东高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推动新形势下离退休工作的创新,促进山东高校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山东高校离退休工作的基本情况、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需求,为山东高校离退休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山东高校离退休工作研究,提出新思路、新方法; (三)组织召开山东高校离退休工委会年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活动的山东高等学校离退休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高校离退休工作,或从事离退休工作理论研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凭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高校离退休工作委员会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条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换届大会会议期间仍由上届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权力。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经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凡有独立设置的离退休工作机构的山东高校,可以推荐一名主要负责人进入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各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提前10天通知全体委员,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委员会工作时,经常委会研究提出后备人选,报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批准后,召开委员会,决定或选举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除行使委员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外,还有提议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的职权,并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新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会新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可以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各片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片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修改,需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条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山东高教管理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