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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2017-11-1 09:53| 发布者: 家网编辑刘畅| 查看: 713| 评论: 0|原作者: 巴曙松|来自: 金融读书会

摘要: 编者语:在民间融资活动日益活跃的今天,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如何防止自己落入到非法集资的陷阱中?如何防范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这些都是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到底有什么不同,巴曙松教授对 ...

编者语:

在民间融资活动日益活跃的今天,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如何防止自己落入到非法集资的陷阱中?如何防范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这些都是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到底有什么不同,巴曙松教授对此做出了回答,敬请阅读!

.民间借贷

所谓民间借贷,实际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这种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属于有效的,从法律角度看,需要注意遵循的法规有如下几个方面:

1、利率水平要合规,目前的规定是上浮不超过银行同期限利率的4倍。《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民间借贷不能违背真实意思,不保护非法活动的借款。具体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3、介绍人和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非法吸存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如何区分?

特定与特定的公众范围区分是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说,是范围比较大的公众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范围内相互熟悉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关键界限。 通常来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几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一些案例中设定了具体数据的限定,例如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所以,民间借贷很常见,但是也要注意遵循相应的关于利率限制、以及借贷特定范围的限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则往往表现得越来越隐蔽,需要我们增强风险意识,根据上面介绍的判断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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